南京市出台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南京市出台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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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出台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二)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

2、设施;(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高淳县、溧水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设、

3、规划、公安、国土、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第六条燃气专业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将燃气管道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用气需求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告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

4、当按照论证意见对年度建设计划修改,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燃气管道设施工程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敷设燃气管道使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敷设地下钢质燃气管道应当采取防腐措施,并加设保护装置。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订燃气管道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二)定期巡查、维护燃气管道设施,建立巡查、维护记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行安全;(三)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四)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并与燃气行政主

5、管部门联网,共享信息;(五)按年度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管道设施现状图及电子档案;(六)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估;(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将燃气管道设施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护的,应当签订委托保护协议,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护协议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燃气管道设施的维修、保护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管道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

6、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计量表后燃气管道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管道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管道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三条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管道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四)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居民用户的燃气管道设施的使用情况免费进

7、行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用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第十五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一)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三)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8、。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一)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至20米范围内的区域;(三)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第十六条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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