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拆迁评估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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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建发〔2008〕107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拆迁评估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拆迁评估机构: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淮安市拆迁评估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1、淮安市拆迁评估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2、淮安市拆迁评估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证标准3、拆迁评估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表二〇〇八

2、年八月十五日-5-附件1:淮安市拆迁评估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安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拆迁评估机构有《淮安市拆迁评估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所列行为,或受到县级以上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第四条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拆迁评估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标准;负责指导拆迁评估机构的信用档案建设;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联网的统一的拆迁评估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市拆迁评估行业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各县(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拆迁评估机构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的不良行为记录。第五条市拆迁管理部门主要通过日常管理、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受理、上级督办件的办理等途径发现和获得拆迁评估机构不

4、良行为信息。并负责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房管等部门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拆迁当事人(含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等)有义务根据事实投诉、举报拆迁评估机构的不良行为,并负责举证。第七条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记录的人员应认真采集信息、了解情况、对照标准,核实后进行记录,记录表应按附件二的格式认真填写,相关主体签证齐全。-5-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公布时间为作出记录之日起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第九条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格年检、表彰评优等工作中逐步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第十条

5、对外地拆迁评估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布时,应将不良行为记录抄送其注册所在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作出暂停承接业务、清出淮安市拆迁评估市场等处罚,或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并记入其信用档案。企业或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达三次的,予以警告,达五次的,从第五次记录之日起,暂停其在本市半年及以上承揽业务的资格。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达两次的,予以警告,达三次的,从第三次记录之日起,暂停其一年以上在本市拆迁评估从业的资格。第十二

6、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5-附件2:淮安市拆迁评估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证标准1、项目评估机构选择前,擅自进入拆迁范围内进行违规宣传、违规许诺、请客送礼拉票的;2、恶意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的;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4、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的;5、评估技术路线错误,被鉴定责成变更评估结果的;6、违反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恶意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7、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8、签订委托合同后没有认真校验委托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评估时点错误的;9、经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拆迁人、

7、拆迁实施单位或专家论证发现评估报告存在明显漏评、错评的;10、评估适用的政策错误的;11、评估作业中擅自变更项目组成员,随意安排临时人员替代的;12、不配合评估鉴定专家小组进行拆迁评估技术鉴定的;13、未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即开展评估业务的;14、未经专家论证擅自发布评估价格的;15、接受咨询时推诿责任,把矛盾和焦点引向其他部门的;16、现场查勘不细、记录不详、签证不全的;17、评估报告太粗糙,不符合《估价规范》要求的;18、后期服务不到位,拆迁人、实施单位或被拆迁人投诉的;19、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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