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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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

2、施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保障本条例的施行。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生产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创建著名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规划,

3、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奖励制度和著名品牌保护制度,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依法对销

4、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  (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  (五)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  (六)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提供生产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十条 禁止服务业经营

5、者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第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未经规定程序认定,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标志。  第十三条 承印人承接印制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编号、标志,商品条码,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标志,国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标志,以及含有以上标志的包装物和其他物品,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  承印人印制的前款所列标志、包装物和其他物品,不得提供给非委托人。  第十四条 

6、对产品质量有瑕疵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的明显部位清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字样,并以产品说明书或者店堂、柜台告示等能为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如实说明产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发现销售的产品因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着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报告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产品已经售出的,应当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有效措施消除该缺陷。  县级以上质量

7、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产品存在前款规定的缺陷,并且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应当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告知消费者;产品已经售出的,应当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缺陷;生产者、销售者拒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发布公告。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抽查的重点是: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三)消费者、有关组织

8、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四)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监督抽查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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