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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3
《单位分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单位分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吴先生同岳女士与2000年结婚,婚后第二年吴先生将原单位公租房以成本价购回。2007年吴、岳双方感情出现破裂,岳女士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对住房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吴先生称此房是个人财产,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吴先生述称:现住房屋演化过程是:1988年由单位分给得一处职工宿舍,1994年单位给调换成现在的住房,1999年以前采取低租金承租方式承租居住,1999年吴先生所在的单位依照国家房改房政策出售,吴先生用婚前个人积蓄交付了房款。1997年3月28双方结婚,自结婚到购房,婚姻时间很短,在1998年3月女方查出病,
2、岳女士的单位的效盖不好,每月只发放200元生活费,岳女士没有其他收入,一直到2003年分居,据此说明岳女士对购房没有任何投入。 查明购房款是吴先生婚前的积蓄,吴先生证明购房款来源是在1996年吴先生借给一家企业97750元,1999年还款70000元作为交付房款来源。对于此房该如何析产,远闻李海波律师分析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产生的主要问题在于“财产取得时间和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先生提出了购房款系婚前个人积蓄,能否证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
3、制”的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房改房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给职工的福利,按房改政策出售,是国家多年实行低工资制后的福利性补偿,按成本价售房给职工等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地补发给职工,因此,对购房前结婚不久的人来说,此房实际上是用购房一方婚前工资取得购买的婚前财产,如果另一方对购得的房改房仅凭交款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过程中,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对此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
4、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处理意见表现为公民取得房屋居住权是基于与国家、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对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婚前承租房屋是否应当认定属于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不能简单作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司法实务中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由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权属认定和处理须非常谨慎,如果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系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指导意见:在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答复称:我国城镇居民按照国务院房改政策从本单位购买
5、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单位职工以低租金承租的房屋,根据房改政策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确定房改房权属即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是分割的前提,对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的确定: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由于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婚姻法及现行司法解释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人民法院在认定和处理上应当谨慎,因案而异。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个人,购房人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或双方明确约定为个
6、人的,属于个人所有。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房改房按成本价出售时,享受夫妻双方的工龄优惠是否按共同财产对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意见[(2000)法民字第4号]: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公有住房时享受的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款是个人积蓄
7、,应当认定所购房屋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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