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本多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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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份有限公司议事和决策的基本规则。资本多数决既是股东民主的要求,也是公司效率的需要。在公司运作过程中,资本多数决与少数股东保护之间有内在的冲突,成为控制股东损害少数股东利益的诱因。从制度设计上约束控制股东,维护少数股东与控制股东利益的平衡,是公平、正义等法的基本价值的体现。 【关键词】股东大会;资本多数决;少数股东保护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资本多数决”,又称股份多数决,是指在符合法定人数或表决权数的股东大会上,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法律则将股东

2、大会中多数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并对少数派股东产生拘束力。   资本多数决是股东大会运作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股东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股份公司作为资合公司区别于人合公司的一个基本特征。作为集体决策机制的议事规则,资本多数决体现的是多数的话语权,但这个“数”是相对于资本而言的。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中,“多数”一词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多数”是指股东持有的股份超过半数的多数;广义的“多数”是指在持股不足半数的情况下,能够控制公司的相对多数。显然,在通常意义上,广义的理解更符合股份公司的实际。在“多数”股份的组成结构方面,它既可以由多个股东持有,也可以由单个股东持有。   资本

3、多数决原则具有两个主要的特征:第一,资本多数决派生于一股一权的股份平等原则。资本多数决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在股东大会决议机制下的必然逻辑延伸。表决权的多数产生于持股量的多数,每个股东(无表决权股东除外)所拥有的表决权同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成正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越多,具有的表决力就越大。第二,资本多数决的核心是多数股份的支配性。即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居于支配地位,此时支配股东可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数,而支配集结于公司的全部资本或全部经济力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实际上是握有多数资本的支配股东的意思。   资本多数决的决议规则使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能够直接或间接行使其实

4、质性支配权,本质上为控制股东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利益”。同时,在资本多数决的公司权力架构中,也隐含着一种控制股东滥用多数地位、获取额外利益的“道德风险”。资本多数决原则着眼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其基础是“一股一权”,其宗旨是维护股东平等(实质是股份平等)和股东大会运营的效率。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运用,如无其他法律措施的介入,只能有利于持股比例高的股东;它虽可以实现股份平等,却很难不歧视任何一个股东。所以,只有创造和依靠其他法律措施,才能预防和克服资本多数决原则可能产生的弊病。   二、资本多数决与少数股东之保护   基于多数控制理论,少数股东行使表决权所体现的意志根据资

5、本多数决原则往往为控制股东的意志所征服,这就产生了少数股东意志与少数股东财产利益的实际脱离[1],其财产利益被控制股东所利用,而导致控制股东事实上享有了比少数股东更为优越的权利。无论在控制股东与管理层合一的公司,还是管理层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力集团的公司,少数股东的保护都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之外需要法律和政策特殊关注的领域。   纵观各国少数股东保护理论,在肯定股份公司资合性质和资本多数决原则下的表决权自由行使的前提下,对少数股东保护的反思是对传统多数控制原理的重构,抑或是实践中迫不得己的政治功利主义?在德国公司法理论界,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认识,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是:(1)少数股

6、东保护只是在法理上对多数控制原则的一个必要补充:如果公司决议是由大股东表决通过的,那么持多数票者也应承担诚信义务,这一诚信义务将限制多数票决议的范围和内容[2]。(2)少数股东保护源于大股东控制地位的内部合法性[3]。KarstenSchmidt指出:少数股东保护应理解为一个“法律政策性的项目,而不是一个统一完整的法学范畴”,因为领导权和多数控制原则在公司法律上是合法的存在,而且公司的行为能力即决议和措施的正确性必须通过一种利益妥协才得以实现[4]。笔者以为,上述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少数股东保护是否能够成为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学术原则,并在司法审判中获得特别重视,而非作为法官在

7、权衡股东间利益时附带的考虑。因此,争论的结果将极大影响立法界和司法界在条文规范和具体实践中对少数股东保护的态度和力度,也将决定少数股东作为特殊的利益集团获得在公司权力结构中稳定存在的地位。   笔者认为,从法律利益保护的机理来剖析,如果说表决权自由行使主义是对权利的伸张,那么,资本多数决原则就是在多数利益与公司利益契合的立法假设下对私人利益的理性保障。它们有一点是统一的,即公司立法中应当保护基于传统法延伸而来的权利和利益,这种保护功能与传统的契约法和侵权法的思路一脉相承。因此,当某些股东的权利嬗变为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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