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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2005年8月12日厦门大学2005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厦门大学考试纪律,规范厦门大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包括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第三条监考教师负有监督考试纪律的责任,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宣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考生有违规动向要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及时给予劝阻。第四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试纪律。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监督和
2、劝告。第二章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4(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有其他违反
3、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二)组织作弊的;(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四)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五)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的;(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八)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九)考试时向他人示意,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的;(十)在考场内朗读
4、考试内容的;(十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十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4(十三)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十四)有其他作弊行为的。第七条 学生不服从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四)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八条 学生有第
5、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九条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条 4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违规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学生园区工作站)应立即将学生考试违规记录
6、和证据材料移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按《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的违纪处分程序办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考场纪律及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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