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营业税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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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转让技术使用权取得的收入除了要交企业所得税以外,要交营业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应按收入取得的不同内容分别适用税目、税率进行税收处理:(1)企业转让专利技术,或者是有所有权的非专利技术,则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课税,以转让收入金额计征税率为5%。(2)企业转让无所有权的技术,则按照技术服务项目,按服务业税目课税,税率也为5%。(3)企业除转让技术外还专门为受让单位进行技术培训的,如果技术培训收入和技术转让收入是分别核算的,则培训活动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课税,税率为培训收入的3%;如果技术培训收入与技术转让收入未分别核算的,则培训

2、收入与技术转让合并按5%税率课税。专利技术转让免营业税问题(2012-06-2809:12:49)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都没有涉及这方面的规定,是否可以认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要缴纳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作废了?  答:20

3、08版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修订,对于目前的原有营业税政策只要不与新条例与细则相冲突的都可以继续适用,对于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原有的营业税相关政策不再适用的一些政策总局曾经出台过相关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并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因此,我们认为,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及相关政策在总局未新出台作废文件前是可以继续适用的。  对于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所规定的技术转让业务应按《财政部、国家

4、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执行,文件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对于减免程序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执行。 附:财税[2005]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5、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云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税字[1999]273号文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云地税一字[2004]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二○○五年三月七日   附:国税函[2004]8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

6、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5号      2004.6.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7、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

8、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最近,我公司与一家单位(甲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我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共计300万元,其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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