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犯罪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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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犯罪化是一个非常大而且前沿的问题,往往也会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这个经典而现代的问题,涉及到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方而的因素。对于非犯罪化的研究文献资料有,贾学胜先生发表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的《非犯罪化的概念界定》,主要通过非犯罪化的概念,比较了非犯罪化与相似概念的区别,研究了“: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來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非犯罪化可分为法律上(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事实上(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问题。彭磊先生在《非犯罪化思想研究》一文中从哲学、社会学、法益保护、现实背景等方面出发,探

2、究了非犯罪化的的思想基础,认为“非犯罪化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是超越意识形态的,因此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当顺应世界性的刑法改革趋势,这也是我国刑法走向现代化的终极追求。”刘霞女士在《非犯罪化探析》一文屮从屮国实际岀发,探究了非犯罪化在我国的实践阻力与可能途径。还有很多关于非犯罪化问题的研究成果,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H本学者森下忠在《犯罪者处遇》屮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宽松的刑事政策就是对于不需要矫治或者矫治困难的犯罪人,以宽松的刑事政策对待,对应着去犯罪化的刑

3、事趋势。严厉的刑事政策就是对不能矫治或者矫治困难的犯罪人,以严格的刑事政策对待,对应着犯罪化。1957年英国下院议员沃尔芬在其报告中指出:同性恋是当事人在相互同意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私人间的行为,不应科处刑罚。法律的口的在于维持公共秩序和社会美德,除非基于社会要求消除犯罪,保护个人免受非法侵害及避免堕落和腐化,法律不干涉私人道德与不道德的问题。这一报告在英国引发轩然大波,将整个社会分裂成支持者与反对者对立的两派。支持者如法哲学家哈特,反对者以高等法院法官戴夫林为代表。对于这两派的争论,我们姑且不论,沃尔芬的报告对英国社会产生了确实的影响,英国根据《1961年口杀法》将口杀行为非犯罪

4、化了,也就是么丽在英国,自杀行为也是耍负担刑事责任的,当然这是对于自杀不能既遂的情况而言的;通过《1967年性犯罪法》,将年满21周岁的男性之间秘密发生的同性恋行为非犯罪化了。不仅如此,美国法学会拟制的《模范刑法典》将同性恋、卖淫及通奸罪非犯罪化了。美国1970年制定的《联邦综合性药物滥用防止及管制法》减轻了相关大麻药物犯罪的刑罚。到20世纪70年代,将使用大麻的犯罪彻底从刑法中消除,一些州述陆续对卖淫、堕胎,实行了去犯罪化,其至是合法化,即不仅不作为犯罪处理,也不视为违法行为。美国的去犯罪化反过来乂深刻地影响了欧洲大陆的刑法改革,尤其是北欧国家的刑罚改革。丹麦于1967年废除

5、了猥亵文书罪(可能类似与色情文学作品)。瑞典废除了轻微财产盗窃罪的刑罚规定。不少国家对于赌博采取了事实上去犯罪化的态度,这一点也对于沿袭葡萄牙法律的澳门产生了影响,澳门对于赌博的态度也是非常开放的。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非犯罪化的趋势继续深入。欧洲委员会犯罪问题委员会丁1980年发表了著名的《非犯罪化报告》,对非犯罪化的基本问题和各种可能的替代方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成为非犯罪化在欧洲的一个阶段性重要成果。作为这一重要成果的典型代表,荷兰经过长期实践,最终于2001年4刀10日,将争议巨大的安乐死行为去犯罪化,荷兰的这一做法对于其他挣扎于安乐死合法性争议泥潭国家的影响力注定是广泛

6、而深远的。我国在实践中也已经岀现了相当人能量的安乐死去犯罪化的呼声,然而,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的态度一直是比较谨慎的,这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荷兰的做法对于我们冇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去犯罪化的实践一方面在于道徳类型的犯罪问题,另一方面,轻微犯罪的去犯罪化也是一个重要议题。这一点在许多国家都有相应的实践操作。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非犯罪化被视为20世纪中叶以來形势政策影响下的齐国刑法改革最富新意的改革。”二、相关理论非犯罪化的定义口木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非犯罪化是指,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停止对其处罚,因此,它包括变更从来都是作为犯罪科处刑罚的现状,而代之以

7、罚款等行政措施加以处罚的情况。非犯罪化可分为取缔上的非犯罪化、审判上的非犯罪化和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取缔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刑罚法规虽然存在,但因调查以及取缔机关不适用该刑罚法规,事实上几乎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又称为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审判上的非犯罪化是指通过刑事审判而进行的非犯罪化,也称“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它以通过变更判例,变更刑罚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将从来均被处罚的行为今后不再处罚为内容;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通过变更或废止法律而使过去被作为犯罪的情况不再是犯罪。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教授认为: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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