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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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  第一章.总论  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  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  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  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  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①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  二、物权

2、法的基本原则  自与效率  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  何种之物得为私有如何创设物权  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与效率。就自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减少交易成本。  ②  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  私有财产制度  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  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

3、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使用、收益、处分。  私有财产的伦理性  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与尊严。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私有财产通常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物归于私有,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  ①②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普遍性即原则上尽量使一切资源私有化;让与性即物可以自转移,变更其主体,使物归于使用效率较高之人。  私有财产的社会义务为防止

4、妨碍他人自,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时,亦得以依法律加以限制。③  物权法上的私法自治  物权上的契约自1.物权创设自  物权法定原则限制,此限制在立法上应为必要缓和:  除法律外,得依习惯创设物权。  增删物权种类,并创设次类型的物权调整个别物权的内容,如将地役权修正为不动产役权等。  2.物权内容自  当事人的自形成空间和定型化契约的规范。如台湾民法典第861条。  法院介入私法关系的调整。台湾民法典第820条,共有人关于管理办  法不能达成合意,法院得依共有人声请以裁定变更其管理。  物权行为法上的方式自。台湾民法典第709条,动产物权的转移或设定不以书面未必要

5、,属非要式行为。  物权行使上的自  物权人原则上得自行使其物权,包括物权的让与抛弃。④物权法的结构原则  ⑤  物权法的解释适用法律的解释  “最高法院”常以物尽其用或经济上的效用,作为解释适用的的方法。举例如下:  台湾民法典第758条⑥,建造房屋可达经济上使用的目的,为独立之不动产,则产权的变更需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③④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⑤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⑥  台湾民法典第758条,不动产物权,以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

6、力。前项行为,应以书面为之。  台湾民法典第787条⑦,通行权之规定,调和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也充分发挥袋地的经济效用。  台湾民法典第796条⑧,邻地所有人之容忍义务,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若一部分越界,若拆除损及整体。但若越界加建,则邻人可请求拆除。  类推适用、准用:相邻关系  物权法定原则不容许依类推适用的方法创设法律所未规定之物权,但并不因此排除物权法规范内容不具备时的类推适用。  1.类推适用:第787条规定对区分建筑物的类推适用  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因其他专有部分之间隔,无法对外为适宜之联络,不能为通常之使用,显与袋地同,自有调整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相邻关系之必要,始能充

7、分发挥其经济效用,此与邻地通行权之规范目的相同。  2.类推适用到准用:第774条至第800条  除法律已明定适用获准用之情形外,于其他土地利用权人相互间,包括承租人、使用借贷人、地上权人、农育权人、不动产役权人、典权人等土地使用权人。  3.“最高院”判例、“司法院”解释及立法发展,共有物上债权约定的第三人效力⑨  法律经济分析  经济效率乃在评估法律适用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应可纳入法律目的解释,而与其他解释方法共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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