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教师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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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考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小陈的父亲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孩子才16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要求:案例中违反了《中华人华人民共国教育法》的哪些有关规定,并作出简要分析。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

2、育机会。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案例中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初三学生小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包括“劝退”的方式,来侵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外,今后如果因为学生学习差就将学生“劝退”,也不符合“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五条)、“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第三十五条)、

3、以及使学生“品P2、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费某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老师多次教育仍无改变。该生家长因忙于做生意,对子女疏于管教。班主任赵老师虽然多次与其父母联系但没有找到其父母。赵老师认为,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其他同学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三番五次找费某谈话,要其自动退学。费某在老师的压力下,加上本身又有厌学心理,便于2002年5月20日,未经家长同意,辍学回家。这位班主任老师做法是否合理?请加以分析。参考答案:(1)停止学生上课的做法是不对的,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教师要依法执教。(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

4、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的发展。停止违反纪律的学生上课,应符合教育活动

5、的价值要求,与对学生教育相一致,与学生违纪程度相适应,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班主任老师不得随意不让学生上课,不能带有个人偏见和感情用事;后进生的转化需要教师的爱心、耐心和信心;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可偏爱,要讲究教育艺术。3、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了。某厂为本厂的新产品在省里获奖开庆祝会,为增添喜庆气氛,特地花5000元租用了红旗小学的学生鼓乐队为其演奏。会后,又让这些小学生身披印有该厂广告的绶带,走街串巷,吹吹打打,为获奖的新产品进行宣传。适逢6月天,两个小时走下来,学生们个个汗流浃背,小脸通红。然而,这些耽误了功课,吹奏了一上午的小学生们,

6、每人只得到厂家的一块雪糕和一个笔记本,拖着疲惫的脚步回到家中。一个小学生说,刚开始参加这样的活动时候,我们觉得好神奇,好风光,以后次数多了,又是连续几天为工厂、商店的庆典、开张去助兴,我们才发觉是学校把我们出卖了,好多次在会场上,我真想大声喊:我要回校读书。(1)请用《教育法》对上述案例中的学校及厂家的行为进行评析。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的鼓乐队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学校没有拒绝厂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让鼓乐队的学生停课去参加庆祝活动,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本案对我们有那些启示?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教育权,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进行与教育无关的活动,拒绝任何组织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收侵犯;相关厂家、社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不得干扰,破坏社会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4、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

8、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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