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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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网民数量将近5亿,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网络主体传播信息的自由和无距离,使得一些虚假信息迅速放大,形成网络谣言。近年来,我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网络谣言发生了数十起,造成了诸多社会负面影响,网络谣言为何肆意横行?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对此进行探讨很有必要。  一、网络谣言概述  所谓谣言,通常认为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或指一种缺乏事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网络谣言,本质上属于谣言的一种,只是传播渠道有别于传统的谣言,通常认为是指通过电子邮

2、箱、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网络介质而传播的缺乏事实根据或未经证实的话语,从我国发生的诸多网络谣言事件来看,主要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网络谣言的特点一般表现为以为几个方面:第一,从发布者和传播介质上看,具有隐蔽性。第二,从谣言传播利用的手段上看,更具欺骗性。第三,从传播的速度上看,具有即时性。第四,从内容上看,可以具有最大的多样性。第五,从危害程度和范围上看,具有瞬时爆发性和受害地域广泛性。第六,从消除负面影响上看,具有持久性。第七,从散布者的出发点上看,具有攻击报复、宣泄诱惑、强迫

3、炒作性等特征。  网络谣言肆意传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当前所处社会转型期对未来发展的风险性与不可预见性的认知,自然灾害、公共事故频发,政府舆论引导不够,互联网自身属性局限,少数不法分子和低素质的网民及少数网企责任缺失和传统媒体的判断不当,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导致了我国网络谣言得以产生、迅速传播并成为公众焦点热点。  二、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导致网络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原因是多方面,但我国当前对网络谣言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其中重大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对网络谣言的规制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一是《电信条例》对互联

4、网出版、登载新闻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规定了网络媒体的资格和准入监管,该条例规定网站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经营性网站实行审批制。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对非法有害信息的治理。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三是《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网民的权利保障。第2条规定侵害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资金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制裁。第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6、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聪颖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同时还规定,对于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做虚假宣传及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7、任。  综观以上所述,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并非无法可依,但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立法无疑是粗线条的,无法彻实有效的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归纳起来,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不到位:一是法律体系建设不到位。具体表现为第一,现有法律法规对现实问题覆盖范围不足,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不能迅速迅猛发展的网络社会的实际情况;第二,现在法律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完善的治理程序和治理机制;二是对网络谣言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机制不到位。我国目前对网络实行的监管体制是分头监管,主要由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新闻办、工信部、公安等七个部门

8、进行监管,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管理,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和职权重叠的现象。三是网络谣言侵权及犯罪行为惩戒制度不到位。在现实生活,一旦侵权事件发生,通常由于侵权主体难以认定,取证艰难,很难去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网络媒体通常以媒介中立、技术中立、消极审查义务对其责任进行抗辩不承担责任,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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