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7章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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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第三节支付令的发出及效力第四节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一、督促程序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命令,以促使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该支付命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二、督促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一、支付令的申请(一)支付令申请的条件(1)必须是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请求(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3)债权人与

2、被申请的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二)支付令申请的驳回(1)当事人不适格的;(2)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属违法所得(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或者同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的二、支付命令申请的受理第三节支付令的发出及效力一、支付令的发出(一)发出支付令的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并且符合督促程序的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二)发出支付令的程序和支付令的内容支付令应载明以下事项: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

3、、数量;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二、支付令的效力(一)具有督促力(二)具有执行力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节支付令的异议和 督促程序的终结一、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就支付命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不同意见,旨在使支付令不发生确定效力的行为。(一)异议成立的条件(1)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2)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二)异议的效力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在法律上的后果:(1)支付令失去效力

4、(2)被申请人的异议,将导致督促程序的终结(3)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另行主张权利二、督促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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