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讨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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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刘兰委托被告宁明用卡车运送150盆兰花盆栽到绿地园艺场。不料在运送过程中大量盆栽破碎,许多花株受损,绿地园艺场为此拒收这批兰花。刘兰认为是宁明行车不够谨慎,没有尽到承运人的注意义务,故向其索赔。宁明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兰花盆栽的损失与运输无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反诉要求原告应支付运费。甲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并邀请乙、丙两位兰花种植专业户担任本案的陪审员。案件评议时甲认为应当由宁明负全部责任,而乙、丙认为宁明在运送过程中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兰花盆栽破碎系盆栽自身质量问题,刘兰应向宁明支付支付

2、运费。甲遂以合议庭意见不一致为由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宁明胜诉。刘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决定发回重审,甲和丁、戊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请分析本案合议庭组成以及审委会功能发挥所可能存在的问题。(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人数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本案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是合法的。(2)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中指导审判工作的

3、组织,其职能之一就是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一般地,除非是合议庭成员意见确有重大分歧的疑难案件,才会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否则应保持审判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相关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在合议庭内,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案中乙、丙也等同于审判员地位,在合议庭评议中对案件享有同等的决定权。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综上所述,本案中乙、丙的意见构成了多数意见,应当根据乙、丙的意见做出裁判。本案不属于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

4、案件,没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裁决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决、发挥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得参加重审案件的合议庭。本案中,甲是原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其不应再参加本案重审的合议庭。某机关修建一幢宿舍楼,由该市A建筑公司承建。在施工中,A建筑公司卡车司机张某因操作不慎,撞伤一过路的9岁小孩佳佳。佳佳因全身多处骨折,住院3个月,花去医疗费25865元。佳佳住

5、院期间,A建筑公司分为B公司和C公司,司机张某是分立后的B公司职员。佳佳的父母准备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25865元医疗费。问:本案应如何确定诉讼参加人?说明理由。(1)本案的原告是佳佳,由佳佳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9岁小孩佳佳是本案的受害人,其享有诉讼权利,是本案的原告。但佳佳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代其为一切诉讼行为。(2)本案应以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被告。本事故因A建筑公司卡车司机张某在施工中操作不慎而引起,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A建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法人应为其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佳佳住

6、院期间,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诉讼中,法人发生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应当以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被告。(3)司机张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虽无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司机张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公司在向佳佳作出赔偿后,可以依法向张某追偿,因此诉讼结果与张某有利害关系,其应为第三人。章某系某啤酒厂的工人。2000年元旦时,啤酒厂给每位工人发了2箱本厂生产的啤酒。章某请了一些朋友到家中做客,席间章某在打开一瓶啤酒的盖子时,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

7、导致章某和几位朋友受伤,花去大笔医疗费。章某和朋友向啤酒厂要求支付医疗费用时,遭到啤酒厂拒绝。他们只好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啤酒厂赔偿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损失。请分析本案中的相关待证事实及举证责任的配置。(1)本案中,原告应当证明损害行为(啤酒瓶发生爆炸)、损害结果(原告受到实际的伤害)、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己的伤害是因为啤酒厂的啤酒瓶发生爆炸导致)。(2)对于过错事由,应当由啤酒厂负担证明责任,在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而被告也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利的诉讼后果应当由被告啤酒厂承担。

8、陈某诉孙某离婚一案,法院经审理后于2004年7月7日作出判决,并于7月12日将判决书送达给正在监狱服刑的被告孙某。2004年7月31日孙某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上诉状的书写日期为7月15日。一审承办法官在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孙某的上诉从其邮寄上诉状的时间看,已超出了上诉期。遂回复函告知上诉期已过。孙某在收到复函后,又回信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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