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ID:43278354

大小:36.01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9-29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_第1页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_第2页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_第3页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_第4页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国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及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且屠宰前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2、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8—鼓励和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自主品牌经营、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实现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实行生猪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和定点屠宰分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

3、二章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建筑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三)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

4、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七)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待宰间、屠宰间和必要的手工屠宰工具;(二)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四)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污水污物处理的基本设施;—8—(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5、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设置规划,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经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决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成竣工后,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书面

6、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第三章屠宰与检疫检验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8—生猪定点屠宰

7、厂(场、点)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点)检查登记制度。屠宰进厂(场、点)的生猪,应当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八条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应当依法实施申报检疫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市场上发现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生猪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  第二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