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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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辩护与代理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明确:完善的辩护代理制度是一个国家诉讼文明的标志。了解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由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予以规定,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权利义务、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等。了解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另一项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权益的措施。我国刑事代理由刑事诉讼法予以规定。包括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掌握辩护与代理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2、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

3、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

4、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5、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重点与难点重点问题1.辩护人的范围。2.辩护人的诉讼地位。3.刑事法律援助。4.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难点问题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学术界讨论问题1.司法实践中中国辩护律师的法律责任2.司法实践中中国辩护律师的权限3.律师辩护的制度保障:律师刑事辩护的各种障碍,比如接受委托难、提供帮助难、会见犯罪嫌疑人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和法庭辩护难,等等,针对这些困难,提出了改革完善的立法建议4.刑事诉讼领域律师权利的行使原

7、则提出律师行使权利应当遵循依法辩护原则、独立性原则、对抗性原则、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证据致胜原则、勤勉敬业原则、促进互动与交流原则等;5.构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进行辩护时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参考书目及文献黄士元《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王红纪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论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贺春曙《控辩平等--兼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周国均《律师制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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