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案例分析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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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案例分析集锦黎建飞案例一:工作间歇时受伤应否给予工伤赔偿?宣某是某运输公司随车装卸工。在一次外出装运钢材等待英他车辆承重的间歇,他躺在车后避阴处休息(事发后称是发现车后箱滴油而在查看和检修),驾驶司机不知情倒车吋将宣某碾成重度伤残。宣某屮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宣某是装卸工,工作职责并非车辆修理,是因工作间歇休息地点不当造成伤残,不符合工伤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宣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宣某的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属于工伤范围,撤消了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2、劳动行政部门捉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工作间歇是职工劳动过程屮的客观需要,为工作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宣某虽属休息地点不当,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工伤保险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原则,认为宣某所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本案认定中的分歧既源于对“工伤”在理论上的不同解释,也囿于对现行法条的各自解读。在理论上,人们将“工伤”界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也称为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屮,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

3、亡或患职业性疾病。实践中人们进一步把“工伤”简化为“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伤害”(如我国)①;或者更直接表述为“因工作受到伤害”(如德国)。这二者的共同点是强调了“因工作”受到伤害,不同点在于前者在时间上有所要求。即使我们将认识统一到工伤是“因工作”受到伤害上,似乎也不能本案的分歧。因为如何界定“因工作”仍然是一个有分歧的问题。如果我们将“因工作”严格化,实行从严解释的原则,就会严格限定“工作”的范围。因为它要求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必须在受伤时正在从事其木职工作,而且其行为与其木职工作还必须貝有“直接的”、在时间和空间上都“

4、不间断的”、“无中间环节”的联系,如司机必须是正在开车;车工必须是正在操作车床,锅炉工必须是正在烧锅炉。这样倒是简单了,却会极大地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也与人们建立“工伤”赔偿制度的本意不符。“工伤”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源于德国,1884年德国颁布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就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无论过失或责任在何方,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工人的收入损失,伤残者均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它着眼于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来源于工作,而并不强调劳动者所受伤害仅限于其自己的工作。这已经成为各国工伤保险赔偿屮普

5、遍遵循的原则和制度。比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均被认定为工伤;因公外岀期间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等。②Z所以把劳动者的这些伤害也认定为工伤,是因为人们视劳动者的“工作”行为为一个整体,劳动者的“工作”包括了劳动者直接“工作”和为了“工作”而为的行为。“工作”在这里是指“工作”和“为了工作”。此外,在工伤保险法中“因工”与“非因工”的区别最终都应当归结到“职业伤害”上。而“职业伤害”是与工作坏境、工作条件、工艺流程等相关联而受到的伤害。③对“工作”的这种理解和解释既是

6、必要的,也是公平合理的。因为无论是劳动者的工作行为或者是其“为了工作”的行为都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利益,而且也都是在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安排、指挥下所为的行为。因此,对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工作”的理解应当择其广义。对此,我们从日本的一个案例中更能得到清楚的结论。2000年7刀29日黎明,24岁的韩颖从打工的饮食店完工后走回住处,途中被一骑自行车的男子抢走提包,韩颖追赶了三十多米想夺回提包,但却被该男子用刀刺屮腹部等三处,一小时后死广。歹徒逃逸。同年8月,来日本为女儿治丧的韩林琪以“上班灾害”提出工人灾害补偿保险申请。

7、日木有关方面通过对事发当天的情况进行调查,认为事件发生在行人较少的场合,表明上班途中伴随着潜在的危险性,确认在大阪被歹徒杀害的中国女留学生韩颖属“上班灾害”,并向她的亲属支付工人灾害补偿数百万日元。④案例二:因本人违章受伤能否得到工伤赔偿?1998年7月,王某受单位指派在驾车外出取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车辆报废。公安部门认定王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当地劳动部门依据劳动部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认定王属于工伤。⑤但其公司认为王某驾驶车辆超速行使且不听另一司机的劝告,存在“蓄意违

8、章”情节,不应认定工伤,遂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公司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了对土某的工伤认定结论。公司不服,再次以土某给公司造成13万元的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认定为工伤,向法院起诉,并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做岀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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