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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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平责任原则⑴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公平责任乂称衡平责任,最早出现于普鲁士、奥地利和瑞士的法律中。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儿童和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基于公平或衡平的特别考虑,可以构成承担责任的充分理由。其后,有人曾主张,公平责任是并列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第三种独立责任。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屮,曾试图对于侵权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实行公平责任作出一般规定,但这种努力最终未能成功。最后,《德国民法典》只在第八百二十九条对无责任能力人致人损害而监督义务人又可以不负责

2、任的情况规定了公平责任,即“出于合理原因的赔偿义务”o这种规定方式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民法所效仿。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首次将公平责任上升为一般原则,该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依本法第403条至405条所规定之情形,加害入不应负赔偿责任时,法院得酌量加窖人及受害人的财产状况,令其赔偿/该条被一些学者看作是采纳公平责任作为一般规则的典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概括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何谓公平责任,我国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有人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

3、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①;有人认为,公平责任是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准则。②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乂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上存在重大的分歧,肯定说与否定说各执其词,但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我

4、们认为,这个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⑵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无论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其都不能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列,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毕竟有限,只能作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补充。在实践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部没有过错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如果损害的发生归因于侵害人的过错,则应由侵害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归因于受害人的过错,则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归因于双方的过错,则应当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有人认为,公平责

5、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但并不排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加害人造成损害虽有过错,但不宜按过错责任而只能按公平责任处理。I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加害人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只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无公平责任的适用。第二,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都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但两者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等。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而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的责任。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能否并用,理论

6、上有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如果加害人有免责事由,可以适甲公平责任。我们对此持否定意见。因为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的B的就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以防止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而之所以设置免责条件,也是法律认为在出现免责条件时,加入人不应承担责任。所以,我们认为,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个能并用,不能认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能使受害人得到赔偿的,就应适用公平责任。第三,公平责任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书人分担责任。公平责任是在不考虑当书人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里的“分担责任”绝不是由当事人平均承担损害后果,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失的大小。这里的“实

7、际情况”,有人认为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负担能力,有人认为主要是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我们认为,所谓实际情况,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程度。损害发生的环境、当事人的受益情况及经济状况等。应当说,在某种程度上,确定当事人双方分担责任时,社会公众的评判,应当作为一个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只有这样,对案件的处理才会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①第四,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侵权行为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权,也可以是人身权。无论是何种情形,只有在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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