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

借款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

ID:43797124

大小:19.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0-14

借款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_第1页
借款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_第2页
借款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_第3页
资源描述:

《借款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借款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借款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借款人、被诉者、还款人)这三者本为一体,但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使其有时存一定的分离,现就这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加以简要分析,从而揭开借款人违约后不能诉借款人,被诉人败诉后不完全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实。—、借款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的几种情形(一)关于个体工商户。依《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即可以从事贷款行为。但以《民通意见》第41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为诉讼当事人”

2、、《民诉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如一个体工商户李四开办的“兴旺百货商店”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到期后不能按时还贷,信用社欲起诉,不能起诉借款人“兴旺百货商店”,只能起诉户主李四。(二)关于个人合伙。1、合伙组织。我国《民诉意见》第47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不论起字号与否,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均为诉讼人;起字号的应在法他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2、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组织有别于个人合伙组织。依《民诉意见》第40条及《合伙企业》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经依

3、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营利性组织,在诉讼中享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并不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甲、乙、丙等5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成立一合伙组织,合伙字号为“长兴饭庄”,在经营中该饭庄欠信用社贷款10万元,信用社欲起诉,应以甲、乙、丙等5人为为被告。同样,甲、乙、丙等5人依法核准登记,设立一个人合伙企事业组织,合伙字号为“大兴饭店”在经营中该饭店欠信用社贷款10万元,信用社欲起诉,应以“大兴饭店”为被告。(三)关于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涉诉的,信用社如何确定被告分两

4、种情况。1、依据《民诉意见》第40条第(5)项,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的分支机构,在起诉中直接作为被告。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也可将法人和分支机构同时作为被告一同起诉。2、分支机构未以法设立或虽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则应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诉讼当事人。二、贷款责任承担者的几种特殊情形(-)“两户”贷款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29条、《民通意见》第42、43条分别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见财财产承担”;“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

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如以上事例,体工商户李四现有家庭人口5人,李四现开办“兴旺百货商店”,并将其主要收入贴补家用,现以该商店为借款人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到期后不能按时还贷,信用社欲起诉,以户主李四为被告,如李四无力偿还,则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此5万元贷款。(二)个人合伙贷款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通意见》第

6、48条及《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个人合伙组织,对外,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全体合伙人为按份之债;《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任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内,全体合伙人仍为按份之债。(三)分支机构贷款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贷款人将实体责任(贷款)承担和诉讼主体混为一谈的情况,实则不然。分支机构与法人的财产都是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的财产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所以在诉讼中不论以分支机构为

7、被告,还是以法人为被告,还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最终的债务承担都是企业法人的财产为根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