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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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强食品安全自查,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等,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检查评价,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排查的安全隐患采取及时有效整改及处置措施,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活

2、动。且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报告的制度。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安全自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产品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生产许可条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结合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和所生产的食品,

3、研究制定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执行。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义务,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应当包括自查组织和人员、自查频次、自查内容、自查程序、评价程序、整改要求和风险报告等内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时掌握食品安全自查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隐患。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也可邀请食品安全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第五条食品安全自查应遵守预防为

4、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防结合的原则,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第二章自查报告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将自查制度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自评,检查记录作为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留存。鼓励企业开展经常性自查、自评工作。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评频次和时间,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和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确定,不低于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年度监督检查频次低于2次的,企业对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自评每年上、下半年至少分别开展1次。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列出“企业问题清

5、单”。食品安全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企业法人代表对自查报告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八条常规性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生产许可合规情况:许可资质和生产环境、条件符合许可条件要求情况;(二)生产经营场所整洁和卫生状况:设施和设备卫生安全及使用运转状况;(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点及风险控制情况;(四)企业批记录执行情况;原辅料采购、验收、贮存及投放状况;(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

6、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六)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用水、洗涤和消毒剂使用管理情况;(七)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状况和产品合格放行情况;(八)企业食品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等符合标准的执行情况;运输和交付控制状况;广告合规情况;(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执行情况;(十)物料平衡情况,检验试剂购买与使用平衡情况;(十一)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和个人卫生状况;(十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责情况;(十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覆盖情况;(十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十五)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应当自查的其

7、他事项。(十六)食品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情况,补充、细化自查内容,及时完善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对照开展常规性自查。第九条根据实际需要,食品生产企业也可以针对第八条规定中的部分项目不定期开展专项食品安全自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开展专项自查:(一)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二)以往连续发生过类似食品安全问题的;(三)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四)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五)被监督抽检食品不合格或被通报、被约谈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六)存

8、在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七)国家总局、省局、市局公告需要专项自查的其他事项;(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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