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证明力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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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证明力之剖析覃祖文提要:诉讼证明过程是裁判者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个思维过程,证明力应该是裁判者对证据证明功能的审查判断后所体现的能够满足其证明需耍的i种证明价值。在具体案件中,由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的特殊性所决定,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证据审查过程是证明力得以实现的载体,因此,证据的证明力在证明活动中,应通过证据审查的整个过程来体现。一、证明力的界定对何为证据的证明力,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大体可分为两种意见:一是认为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二是认为证明

2、力是证据事实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把证据看作是一种证明功能,实质上是侧重于证据的口然效力,是从证据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出发去考察而得出的结论,因为证明功能是客观的,因此,该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证据客观性。而认为证明力是证据对待证事实所具有的证明价值,更侧重于证明主体发挥白己的主观认识性运用客观存在的证据去证明待证事实,其中隐含着证据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主观性。因此,对证明力的本质Z争,也隐含着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属性Z争。有学者认为:“诉讼外的证据不具有主观性,诉讼中的证据必具有主观性。前者为客观证据

3、,后者为诉讼证据。诉讼证据的初级阶段为证据材料,主观性处在矛盾的主导地位;诉讼证据的高级阶段为定案证据,客观性处在矛盾的主导地位。但是,只有主观性和客观性完全统一的证据,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证据。”[1]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较符合具体案件证据的认识规律。自然意义上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从其本身來说是纯客观的,这是勿容宜疑的,这是从应然层面上考察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但是,从实然的层面上看,作为司法裁判中的证据,还需耍人的主观认识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动态过程,证据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存在于证据证明这一统一

4、体中,在这一-过程屮,通过内部矛盾的不断运动,证明力最终得以完全实现。诉讼中的证明,是作为主体的人运用口己的思维对客观存在的客体物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它是一个思维判断的过程,离不开人的主观思维,其具冇主观性。作为主体的人判断证据最终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如果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则满足了主体的愿望,实现了证明FI的,证明力也就实现了。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及其程度,即证据本身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功能,二是人对证据本身客观真实性的认识和判断。证明力实际上就是证明主

5、体对证据木身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功能的主观判断过程和结果,在这一过程中,最初人们对证据木身的证明功能认识是冇限的,不全面的,其主观的因索较多,随着认识的深化,证据木身的证明功能被人们所认识,能够达到证明主体的证明需要,证明力完全得以实现。在证明过程中,英主观性和客观性表现为此消彼长。因此,证明力应该是对客观存在的证据证明功能的认识和判断后所体现的满足证明主体需要的一种证明价值,证明力又具有主观性。二、证明力判断的过程性证明力的判断是一个过程。它是证明主体运用其主观认识能力,对已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的证明

6、功能进行判断,最后审查认定材料的客观真实程度,即与客观存在的证据的相符程度,以及该种证据材料打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的一个过程。因此,可以说,证明力是证明过程中证明主体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功能的主观价值判断,其判断具有过程性。1、把证明力的判断看作是证据审查过程和结果相统一的一个过程,是由证据审查的动态性特点所决定的。证据审查判断这一活动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的各个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对证据的收集,也不能截然分开,而是互相联系,交错进行的。[2]证据的证明作用和价值也是通过不同阶段的审杳來实现的,一份证

7、据材料与待证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联系,是否客观真实,是通过一系列审查过程来实现,刑事案件从案件的立案侦查开始,证据材料就可能伴随着真真假假,英对案件事实不能说毫无证明价值,也不能说都具冇证明价值,是否具冇证明价值,即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事实具冇客观联系,得靠不断地收集英它证据来检验,同时,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审查也是交替进行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证明力大小的判断也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它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检验手段来确定英对案件的证明作用和价值。2、把证明力的判断看作是证据审查

8、过程和结果相统一的一个过程,是由证据的审查方法与审查结果的不可分割性所决定。案件事实是已经发住过的事实,诉讼证明实质上是一种多主体所进行的运用证据推求己经发牛Z事实的回溯性活动,其核心部分,是让知情者(经历者)的认识转化为不知情者(裁判者)的认识。对于裁判者,纠纷事实是--种“过去的事实”,不可能重演现,只能通过证据,根据事物联系的一般规律,才能有所认识。[3]裁判者不是案情的经历者,有的还得靠知情者(被害人或者被告人)的陈述,有的靠案件发住时给客观世界留下的痕迹或行为人在现场留下的物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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