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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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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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的探讨我国合同法中有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的效力做出了分类,将合同效力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以及无效。但此种分类很容易造成法律体系内条文理解上的冲突,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生效的合同对当时人具有约束力。又规定附条件、附期限合同,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或期限的到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此时合同效力是成立时发生还是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发生?那么上述条文的冲突如何解决,笔者将在下文中进行阐述,提出对合同效力的新分类以解决这一问题。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关于合同的效力,存在不同认识。著名

2、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合同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实现给付或填补给付利益之作用,包括合同履行和债务不履行之效果。王利明先生认为,合同效力指合同依法成立而具有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都必须严格地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违反合同时均应依法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胡长清先生认为,合同效力指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生法律上之力。本人认为,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效力,从根源上讲是合同法

3、等法律赋予合同的,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的,在债务人违约时,法律依守约方的请求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不利后果。即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缔结的合同进行的价值判断也就是法律判断,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只要求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即可,其为事实判断,即判断合同是否事实上存在。合同的效力又把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但是此种分类并不能解决所有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与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同附条

4、件与附期限合同规定之间应该如何解释适用才不会发生体系的冲突。二、合同的设立效力与履行效力对合同效力进行合理的分类就会解决上述问题。合同的设立效力和履行效力是根据合同效力内容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但在以往众多的合同效力分类中却少有人提及,也往往不被重视。(一)设立效力。合同的设立效力是依法成立时合同就应具有的效力之一,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允许一方当事人任意变更或解除双方依合意而达成的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合同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相互协商设定的,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就应受到其所做出

5、的意思表示的约束。这种约束最直接、最先表现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合同具有了设立效力。合同的设立效力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一种不作为义务,当事人只要履行了这种不作为义务,合同设立效力的内容就得以实现。合同的设立效力自合同依法成立时发生,存在于合同的整个阶段。当事人在任何一个阶段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都是对合同设立效力的破坏,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设立效力只是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不是不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为对合同设立效力的误解,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践踏。双方当事人如果达成合意,仍可以变更

6、或者解除合同。那么,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没有实现或者到来之前,成立的合同发生设立效力,合同法第44条所说的生效应当是设立效力,构成了预期违约制度得以确立的法律基础。(二)履行效力。合同的履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履行期限截至时所具有的促使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的效力,该履行是适时、全而、适当的,而另一方当事人除非依法行使抗辩权,否则不得拒绝。可见,合同的履行效力主要体现为作为义务。通过这种作为义务的履行,来保证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实现也即合同口的或利益的实现。具体而言,合同中明

7、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在该期限到来时发生履行效力;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在债务人主动提出履行或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发生履行效力,但依情况需要给对方必要合理的准备时间的,在该必要准备期限届满时发生。履行期限有数个的,履行效力因履行期限的不同而分区段发生,在相应的区段只发生相应的履行效力,债权人只能作相应区段义务的请求。合同的履行效力也包括不作为义务,对确保当事人订约口的的实现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旦违反也必将导致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不能实现。以买卖合同为例,履行效力的不作为义务表现为出卖人不得将标的物转卖。合同的设

8、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一般应同时存在与合同的过程中。二者同时发挥作用,共同约束双方当事人,共同保证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实现。但在某些场合中却有只存在设立效力而不具有履行效力或者履行效力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情形。附条件及附期限合同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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