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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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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过“校方责任险”来看学校伤害事故的校方责任——与东至县第三中学班主任的座谈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透过*校方责任险"来看学校伤害事故的校方责任》。也就是从"赔偿"的视角,与各位班主任一起共同感受一下,当前社会对于"校方责任"是如何定位的。这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找准自己的位置",只有"找准自己的位置",才能"做好自己的工作"。每次处理学校伤害事故,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这就是今天的第一个话题。一、问题的由来学校有没有责任的问题,既是一个十分简单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说
2、它简单,是因为只要按照法律依据给出结论就行了;说它复杂,是因为当前的法律规定并不明晰。要想彻底搞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先回顾一下"校方责任险"的历史。比较早的、正式的提出学校责任保险这个概念的,应当是2001年9月上海市颁布实施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它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2001年,上海市教委为全市3000所中小学校的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保费为每年每个在册学生3元人民币。一旦发生学校伤害事故且校方确有责
3、任的,承保的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将按规定为每个学生提供每年累计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校方责任赔偿。上海市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标志着在学校伤害事故处理中引入了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接下来就是2002年教育部第12号令,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从全国性的广度,肯定了学校责任保险的做法。同时,这个办法的主体内容,是基本明确了学校责任的范围,首次使学校
4、伤害事故有法可依,直到现在仍然被广泛引用。值得关注的是2004年12月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关于校方责任险及其投保经费的规定。《条例》明确指出:政府办的学校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办的学校,应该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这意味着政府开始为学校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买单。除了上述城市在学校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的设立与推行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外,还有2003年2月起实施的《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条例》、2004年1月起实施的《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2004年
5、3月起实施的《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5年1月起实施的《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5年4月起实施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学校责任保险受到普遍关注。比较早的界定学校责任范围的,是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有了统一的标准,即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学校应对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讲到这里,有必要说一
6、下,〃过错责任〃是个什么东西,为什么说它意义重大。2003年上半年,东至二中有个案件,学生陈某以在学校受至『惊吓〃而导致精神病为由,要求学校赔偿97万元。我代理这个案件,大家研究的技巧就是拖,就是通过要求鉴定等合乎法律程序的方法,合理合法的来延长审理时间。为什么要拖?因为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r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
7、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什么意思?就是说,只要法院不在2004年5月1日前做出判决,就可以适用这个解释。我们要争取适用这个解释,所以要拖。在这个解释之前,学校责任原则比较模糊,实践中有的判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只要出现事故,就认为学校有责任;有的判决则是’公平责任原则",伤害的是学生,学校无论有没有责任都要赔偿。现在不同了,现在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有过错才赔偿,没有过错不赔偿,这个差距非常大。二中的那个案件一审拖了一年半,因为我们没
8、有过错,最终二审省高院判决我们胜诉了。我们今天是从赔偿的视角来看问题的,不知道大家注意到一个细节没有,就是学校责任保险是建立在学校有责任的基础上的,而司法解释则规定学校有过错才赔偿。这中间存在矛盾,很大的矛盾。一方面,学校希望所有的事故都能得到保险赔偿,这样不仅解决了学生的后顾之忧,也给学校的工作带来了方便。但另一方面,学校又不希望无限制的扩大自己的责任,恨不得所有的事故都不是学校的责任。问题在于,学校没有责任保险就不赔偿,学生的损失就难以解决。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如何解决这个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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