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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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劳动就业一、劳动就业概述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一、劳动就业概述(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它是形成劳动过程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劳动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1、劳动就业的概念——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2、劳动就业的特征A.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B.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C.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D.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E.劳动就业必须使劳

2、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二)我国劳动就业的立法概况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很重视劳动就业工作,不断寻找和开辟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就业途径,并为此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劳动就业的立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建立和形成阶段——“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两扇门”就业方针)2、1957—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阶段3、从1977开始迄今,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发展阶段——“三结合”就业方针: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3、—现阶段就业方针:完善劳动力市场,实行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三)劳动就业政策1、我国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促进劳动就业:国家通过专门的立法和运用行政监督等手段,对劳动力资源配置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劳动就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尽可能地为劳动者就业创造条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开拓更多的就业渠道,最大限度地满足劳动者的就业需要。——保障劳动就业:政府保障劳动就业有四层含义:(1)劳动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保障男女劳

4、动者就业的平等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就业岗位之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3)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的军人的就业权利。这部分特殊就业群体,理应获得就业照顾,保障其实现就业。(4)建立并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实现再就业工程。(三)劳动就业政策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目标任务——国家将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主要措施:——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资金采取“三三制”,即:财政预算安排1/3

5、,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1/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三)劳动就业政策3、不同群体的就业政策(1)对城镇新增劳动力——主要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等项服务,引导其通过市场实现就业。(2)对下岗职工——主要通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来保障其基本生活,指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3)对农村剩余劳动力——A.在农村内部挖潜,在搞好种植业的同时,发展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向深度开发;B.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第三产业,就地就近向非农产业转移;

6、C.发展小城镇,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D.引导一部分农村劳动力按需有序异地就业,以满足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4)对特殊就业群体——采取不同的促进就业措施——特殊就业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政策(一)A.妇女就业的保障——主要内容:a.男女就业平等;b.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c.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d.不得安排禁忌妇女从事的劳动;e.用人单位不得非法辞退女职工B.残疾人就业的保障——就业方针:国家对残疾人的就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即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各机关团体

7、、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各自的特点,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优惠政策:国家对残疾人就业采取优惠的就业政策。——保护措施: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应受到任何歧视;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的有残疾的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有残疾而拒绝接收。特殊群体的就业政策(二)C.退役军人就业的保障——退役义务兵的就业规定——退役志愿兵的就业规定——退役军官的就业规定D.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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