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司法解釋的整理演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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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談司法解釋的整理演講范文</Script>作者:遼寧六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洋飛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有關法律不明確的地方所作的解釋。然而,我現行司法解釋文件的最後,都要附加一個條款:“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或者“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不再適用。”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出的司法解釋及與有關機關聯合發佈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解釋不一致的,按本解釋執行。”那麼,到底以前哪些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它沒有指明。這就給法律適用留下瞭一個盲區。雖然,最高兩院也經常對以前做過的司法解釋進行清理,定期發佈廢止目錄,但是,除時間滯後外,目前它清理的

2、最小單位是一個文件,對一個文件或司法解釋整體中的某一條款還沒有進行清理廢止。然而,我國的司法解釋,又多是以“若幹問題”形式出現的,它包含著多方面的內容。所以,在某一條款沒有明確被廢止之時,如何判斷該條款與新的解釋“不一致”,就成為新的問題和新的糾紛。這樣,不僅舊的糾紛沒有解決,反而又產生瞭新的糾紛,使糾紛愈演愈烈。二OOO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瞭《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解除瞭可訴行政行為僅限定為“具體行政行為”的這種限制,將可訴范圍擴大到“行政行為”。即:第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傢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

3、,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閘。”。該《解釋》第87條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以及與有關機關聯合發佈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解釋不一致的,按本解釋執行。”那麼,根據這一條規定,1992年的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應當以本解釋為準。然而,實際上並非如此簡單,各地人民法院仍然不予受理,理由很簡單,即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明確指出“廢止該條規定”;法官也“看不出來該條規定與新解釋不一致”。現在很難恭維法官的業務水平,它們習慣於明確解釋,當他們聽到不同意見的時候,總是要反問一句:“你說的規定在哪裡呢?”他需要的是最明確的規定,而不是原則性的或者抽象性的規范。就象“男人要上男廁所,女人要上女廁所

4、”這樣的問題,他也要問一句“這個規定在哪呢?”如果你像推倒數學公式一樣給他推倒出來時,他認為這是推理,他需要的是“明確規定”。是的,司法解釋應當以明確為原則。那麼,為什麼最高兩院在新的司法解釋中不明確指出以前哪個地方“不一致”,而明令廢止呢?不得而知。恐怕這是一個法律“編篡”問題吧。目前,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機關,對此均望面卻步。題的意見》出臺,對執行工作做瞭較集中的規定;199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瞭《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該《規定》更集中地規范瞭執行工作。但是,它的結尾仍然註上瞭一句:“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那麼,他

5、為什麼不能將以前散在於不同規范中的全部有關執行工作的解釋做以清理,而明確規定“以前關於執行工作的解釋全部廢止”呢?最後形成一種局面,即:新、舊解釋並存。新、舊解釋並存,難壞瞭執法人員,他們在對比中進行選擇:在新、舊解釋中,明確不一致的,以新解釋為準;不明確不一致的、抽象性概念的、或者法官理解不瞭的,仍以原解釋為準。這種局面的結果,必然造成適用法律的混亂。由此也使司法解釋或請示性批復的數量增加。如何解決這個問題,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給予高度重視,拿岀辦法。談司法解釋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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