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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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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办理工伤保险流程指南 温馨提醒: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信息为准 一、缴费基数 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二、缴费比例 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2.株洲市三类行业的基准率: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 3.按照费率浮动的规定一类行业缴费率为0.5%二
2、类行业缴费率分为0.5%、0.8%、1%、1.2%、1.5%五档三类行业的缴费率为1%、1.6%、2%、2.4%、3%五档 温馨提示: 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三、缴费地址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长江北路116号 株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向阳南路54 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华东路1468 天元区社保局 地址:黄河北路71号火炬大厦2层 株洲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3、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应当于障碍消除后3日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台帐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延长60日 用人单位未在前两款规定的期
4、限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因工外出期间由
5、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七)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
6、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于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于15日内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并出具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的 (二)属于《条例
7、》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实行案例指导制度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经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出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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