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费公路产权及管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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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收费公路产权及管理探析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培育和发展而产生的收费公路,已有十几年历史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很少从经济的角度去考虑收费公路的产权及管理的问题,既缺乏理论的认识,又缺乏实践的基础,有必要进行探讨研究。一、关于收费公路的产权问题时下,'‘谁投资谁受益,谁投资谁所有”的提法越来越普遍。交通部、财政部颁布的《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收费公路作为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等等,都给人一种收费公路成为投资者的固定资产并属其所有的感觉。本人认为,公路经营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收费公路的产权应该属于国家,不得属于其

2、他任何经济组织所有。1、从产权的本质来看收费公路产权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西方会计理论一般认为,广义上的产权,是指债权人、业主、股东、部分所有人对资产的任何权益要求。企业作为法人实体时,企业的全部资产等于全部主权,就是全部债权人和持股人对资产的权利要求。从狭义来讲,可理解为业主所有权,即业主对其所拥有财产的权利要求。在我国会计准则中,产权是按狭义来理解的,即所有者权益,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它表明企业的资产总额在抵偿了一切现有债务后的差额部分,包括企业所有者投入资金以及留存收益等。无论是从产权的广义还是狭义

3、上来看,投资者拥有的产权,即其对公路投资后的权利要求,也就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收费经营特许权利。从理论上讲,这种权益要求只能是一种有期限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与其投资总额相等。随着经营的开展,并取得一定留存收益,其无形资产势必逐年摊销而减少,同时投资者也就通过这种方式而取得收益。在这里,公路只不过作为收费经营的载体,与投资者的权利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投资者的权利要求随着收费经营的延长而减少,而公路的价值始终得以保持。因为公路的使用价值在随着车辆运行这种消费方式一滴一滴地落下来的同时,经营者又必须以养护的方式使其得到补偿,否则

4、,投资者就得失去收费的条件,所以从总体上来看,公路的价值是不变的。2、收费公路的特殊属性决定其产权属于国家从公路的形成方式来看,收费公路无外乎两类。一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由投资商征地新建的公路,二是在原有公路上改建、扩建的公路。即使新建或扩(改)建公路的建设资金,是由国内经济组织和个人或外商投资,但其所有权也不能属于投资者。这是由公路自身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其一,公路具有社会公益性。公路作为交通基础设施,是为社会提供的基础结构,是"一国经济的社会管理资本”的实物形态,是直接而专门地支撑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力

5、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是作为社会''公共产品”供全社会成员所消费的。就是说在使用上不象其他产品一样,只为部分人和单位所使用而具有排它性。公路的这种公益性,正是作为社会产品的使用价值所在。离开这一点来谈公路投资,显然属于毫无意义。其二,对土地具有高度依赖性。可以直观而形象地说,公路是生长在土地上的产品,离开土地,公路毫无生命可言。在任何一个国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种对于土地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任何单位和组织或个人,不可能凌驾于国家主权来拥有土地一样,而不可能拥有收费公路的产权。其三,公路不容任何人最后处置。从产权的四维结

6、构理论来看,产权内含有所有权、占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处置权。这四个方面实质上也是产权的四个基本特征。对无论以何种形式收费的经营者来说,均无权人为破坏和毁坏其投资的公路。《公路法》明确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这就说明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收费公路没有最后处置权。从上述情况看,收费公路的投资主体,无非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得了一定期限的经营特许权利,而收费的产权始终属于国家所有。二、关于收费公路管理目前对收费公路的管理,主

7、要通过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对收费业务、财务和价格进行管理和控制。作为收费公路的行业主管交通部门,对收费站址的设置及收费价格的制定基本上没有决策权力。财政部门的管理,主要侧重于对支出的合理性的检查,对收入一般只要求专户储存,至于因为站址设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通行费流失,甚至出现收费“赤字”亦不注重。物价部门还存在着以收费里程长短而论的倾向。结果出现各收费公路的收费水平相互之间严重失衡,“贫富”两极分化,损害了公路投资者和消费者(即交费车辆业主)的正当利益,给收费经营的正常开展造成被动。通行费收入主要受收费价格和交通流量的

8、影响,而作为开放性的公路,交通流量又受站址设置的制约。在收费主体、投资人对收费价格和站址设置均无权选择的情况下,出现收不抵贷(息)、收不抵支的情况,则无论如何也不应该责怪投资建路的选择错了。从根本上看,一条扩建公路事业的社会效益,应是远远大于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的经济效益的。根据《公路法》所明确的“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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