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我国公民遗产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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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对我国公民遗产制度的完善作者:时维发布时间:2010-11-0513:57:06近年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有了更多的剩余财产。公民个人财产不仅在数量上发生变化,而且在财产形式上也日趋多元化。以前多为货币、实物及有限生产资料,而现在无形财产H趋增多,如投资性财产,财产权利等,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一下我国《继承法》中有关遗产的规定,如何让遗产制度充分反映社会现实,从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完善我国遗产制度为着眼点,从公民遗产的概念及特征入手,简要分析了遗产的范围以及遗产继承纠纷屮出现的新问题,并对我国遗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

2、点构想。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遗产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据此,一般认为遗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时间上的特定性。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是划分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公民死亡不再有民事权利及义务。2、内容上的财产性。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遗留的财产,因而具有财产性,其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及义务,不包括人身权利。3、范I韦I上限定性。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并且是能够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4、性质上合法性。只能是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二、我国遗产范阖的界定根据继承法的规眾,我国遗产范围包括四大类:

3、1、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非常广泛,主耍有以下儿种:一是公民的收入、储蓄、有价证券。公民收入包描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法定孳息、知识产权所得等;二是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公民的林木指依法占有、使用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树林、竹林;三是公民收藏的文物、图书资料。文物作为遗产继承的应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四是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2、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继承法》只规定为著作权、专利权,按照《民法通则》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科技成果权。3、公民债权。债权包括合同Z债、无因管理

4、Z债、不当得利Z债和侵权Z债。4、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典权和承包经营权中的收益。根据遗产的特征,卜-列不得为遗产:一是与被继承人人身紧密相联的人身性权利;二是与公民人身紧密的财产权和有专属性的债权。如离、退休金,发放给军人和职工的抚恤费等;三是国有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公民可依法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例如采矿权、渔业权、养殖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一日•为特定人拥有,不得随意转让,也不得继承;四是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权。三、我国遗产继承纠纷中出现的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参与经济生活越来越普遍,遗产继承纠纷中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也

5、不断增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探讨。1、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屮公民享有的财产权利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可以向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进行投资。公民出于投资行为而享有对企业特定财产权利。而且出于企业类型不同,投资者对企业享有的权利也有所不同。那么,公民对金业的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处理呢?这要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个人财产二者合二为一,因此投资的财产当然可以作为遗产。第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具有资合性,投资人由于投资而享有股权,股权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股票可依法口由转让,因此

6、股票可为遗产继承。第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这类企业都具有人合性。因此在出资额、追伙问题上都有其特殊性。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Z所以允许公司章程作出特殊规定,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相互信任和共同投资是公司设立的基础,股权继承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允许章程作出特殊规定。股权是一项综合权利,它包括股东对公司重大事务、经营管理的决策权,还包括财产性权利。在公司章程屮如规定股权不可继承,实际针对公司经营方面权利,对财产性权利可以继承

7、,毕竟股权是由于股东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借鉴了国外股权继承方而的规定,继承人继承合伙人地位的前提是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2、农村土地承包问题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人实际是家庭作为承包方的代表,因此不能因承包人死亡而终止承包合同,所以只涉及更换代表,而不应涉及继承问题。对于不宜采用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能否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作出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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