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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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章莉内容提要: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仑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赔偿的范伟I不包括间接损失。当违约金与赔偿金并存时,按“从高原则”处理。案号一审:(2009)临民初字第5号【案情介绍】原告江西某高校。被告邹某。被告福建某高校。2000年,抚州某专科学校委托上海某高校培养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同年8

2、月29口,抚州某专科学校与委托研究生邹某签订了一份《委托培养廨士研究生合同书》。双方在合同屮约定:邹某学习期间除工资待遇照发外,其它福利待遇按照抚州某专科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另由抚州某专科学校支付培养经费(含学位论文评审答辩费)、每年500元书籍资料费、每月200元生活补助。邹某毕业后应立即回抚州某专科学校工作,在该校工作的最低年限为12年。违约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问题的一切责任。2001年10月18L1,江西某高校下发《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廨士学位暂行规定》。该文件第24条规定:定向(委培)和在职攻读本院研究生学

3、习结束后,如违约不冋学校工作,应按培养协议和学院有关文件,退回全部培养费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补贴、旅差费等,并交纳违约金和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违约金为硕士研究生4万元,博士生6万元。2003年,抚州某专科学校同意推荐邹某为上海某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的在职委托培养博士后。同年6月18U,邹某的妻子袁某代理邹某与抚州某专科学校签订了一份《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廨士后研究生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邹某学习时间白2003年7月起,最多不超过两年;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其它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

4、行,学校不支付邹某在读期间的培养费;抚州某专科学校给邹某每年支付500元书籍资料费和每月200元生活补帖;邹某学习期满后立即I叫抚州菜专科学校工作,在该校工作最低年限12年,期间不得提出调离;并校后,木合同若与江西某高校相关文件有冲突,按江西某高校执行。同年6月底,抚州某专科学校并入江西某高校。被告邹某在上海某高校学习期满后获得博士后研究生文凭。2005年9月,邹某应聘到福建某高校工作。被告福建某高校明知被告邹某与原告尚未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但仍招用被告邹某为该校管理学院财政金融系教授、博士牛导师。原告知道后

5、当即停发了被告邹某的工资等待遇。2007年5月10R,原告江西某高校就被告邹某应向原告退还工资福利、博士相关费用和违约金数额进行核算,制订一•份《邹某应向学校还款明细》确定邹某应还款项目为三项:一、工资福利75145.30元(按邹某2000年9月至2005年8月未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出來);二、博士相关费用55700元(含培训费35400元、住宿费6800元、书费1500元、另外领取生活补助费2200元、购买电脑费用8000元、读书旅费1800元);三、违约金6万元。以上合计190845.30元。邹某经核对,在该还

6、款明细上签字注明:第一、二项数字木人参与计算(不含第三项违约金)。此后,被告邹某未明确拒绝原告提出的还款要求,直到2008年10刀。2008年11刀13U,原告向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中请。不久,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提交的仲裁巾请超过了时效为由向原告发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认为,因被告邹辉文违约,需要引进相应人才进行补充,仅以人才松动的2009年为例,原告引进一个博丄•需要一次性科研启动金10万元,安家费25万元、毕业前每月补助1000元;而在之前的2006年,原告引进与被告邹解文相应的人才的政

7、策为一次性科研经费15万,安家补贴15万,五年之内每年岗位津贴4万元。无论如何计算,因被告邹辉文的违约造成原告的英他损失起码在30万元以上。2008年12刀5LI,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邹某返还读书期间从原告处获得的工资福利75145.30元;返还原告为其读博期间支付的相关费川55700元;赔偿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解除被告邹辉文与原告的人事隶属关系和原双方签订的两份培训合同。判决被告福州大学对被告邹辉文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60H

8、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H”(即人事争议发牛之H)起算。如一方当事人虽有侵害对方权益的行为,但未发生争议的话,则并不发生仲裁屮请期间开始计算的法律效果。本案是因原告提出违约金、赔偿金等引起的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从被告邹某明确拒绝ZLI起算。5刀10LI原告制定《邹某应向学校还款明细》,被告邹某未对原告的行为表示异议。被告邹某未明确拒绝原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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