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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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质量,防止资金沉淀,真正落实责、权、利相结合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我区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特制订木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农村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的信贷员、信用社主任(副主任或负责人)、信用社网点负责人、会计人员和联社管理人员。第三条贷款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层信用社主任应当对本社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并对所发放贷款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手续的完整性负责。区联社主任(可授权分管副主任)还应对所辖范围内发放的贷款负检查监督的责任;对所咨询的贷款程

2、序的合规性和贷款手续的完整性负责。第四条贷款的审查决策组织及职责。基层信用社应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审查本社权限内和上报咨询的超权限贷款,最后由主任决策审批,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登记簿,记录调查、审查、审批贷款的情况。区联社应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上报的贷款进行咨询,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咨询登记簿,分别记录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咨询情况。第五条贷款的审贷分离制度。信用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岗和贷后检查岗,信用社信贷员或副主任或主办会计为贷款审查岗,信用社主任为决策审批岗。联社贷款审查(

3、咨询)委员会应对基层信用社上报咨询的贷款严格审核把关。第六条贷款的审批管理。按照贷款分级审批权限规定,信用社应按贷款的审查决策组织和职责以及审贷分离制度,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对超权限贷款逐级上报咨询后,根据咨询意见进行审批。第七条贷款责任人制度。贷款发放实行经济赔偿责任制,其责任份额分担:按4:5:1的标准执行,即:贷款第一责任人40%,贷款第二责任人50%,贷款第三责任人10%o责任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贷款调查和检查事实的责任;信用社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负决策和审批的责任;主办(信贷)会计或临柜经办会计为第三责任人,负贷款发

4、放手续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合规性严格把关的审查责任。对信用社发放的每笔贷款,有关责任人员均必须在贷款审批表上签字以示负责•对每笔贷款实行终身责任制,即相关责任人不论岗位变换、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责任应从贷款发放ZU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为止。第八条实行主任、信贷员离职审计制度。信用社主任、信贷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区联社必须组织信贷、稽核人员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发放的贷款进行全面审计,审计认定报告作为主任、信贷员在任(在岗)执行贷款责任人制度的考核结论,以及以后干部使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区联社稽核人员有权对违反信贷原则

5、和《贷款通则》的违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制度规定和稽核处罚条例进行经济处罚和提出行政处分。第十条对贷款责任人和与贷款有牵连的有关人员,区联社可根据其责任大小及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罚:1、限期收冋贷款;2、经济处罚;3、取消贷款调查权和审批权,就地收贷;4、扣发工资,发给生活费;5、赔偿经济损失;6、行政处分;7、追究法律责任;以上处罚可以数条并处,也可按较重的一条给予处罚。第二章贷款责任的确认第十一条信贷员在权限内发放的贷款均由信贷员负第一责任,主任(副主任或网点负责人)负第二责任,会计负第三责任。第十二条信贷员经调查后签具同意贷款

6、意见,报集体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贷款,仍由信贷员负第一责任,主任(副主任或网点负责人)负第二责任,会计负第三责任。。第十三条每笔贷款都要按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指令或强迫信用社发放贷款。各信用社和责任人应遵循贷款的调查、评估、审查、决策的运行程序,不得逆向操作。凡贷款第一责任人认定不宜(不愿意)发放的贷款或未经第一责任人调查评估而发放的贷款,谁批准发放,谁负责收回,收不回的,由批准人负责全额赔偿责任,并按违纪贷款追究责任,但要有文字记载。第十川条严禁内部人员介绍担保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放宽贷款条件,必须严格按照第25

7、条规定执行,其贷款责任份额承担仍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第三章责任人的权力第十五条第一责任人有权在贷款权限内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和偿还能力及信用社资金状况自主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一责任人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贷款原则规定的人情贷款、介绍贷款,有权抵制社内外任何单位及任何人的指令贷款,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故意刁难、威胁第一责任人的,第一责任人有权向上级稽察部门或越级提出申诉。第十七条第一责任人对造成贷款风险的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稽察部门反映,由稽察部门组织人员重新认定。第十八条第一责任人在择优淘劣原则的前提下,有权选择

8、贷款投放对象,但应接受信用社职工和群众的监督。第十九条第一责任人有权对借款的资金使用、经营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人,可以依法采取加罚息、停止新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同时应及时向领导做岀书面汇报。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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