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均田制興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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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朝均田制興衰分析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5X(2010)12-0155-02摘要:唐朝的均田制度是適應當時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曾一度使人力與地力得到瞭合理的結合,促進瞭社會的發展。但是,傳統國傢是脫離於社會的國傢,社會利益沒有正常渠道體現於國傢意志--法律之中。社會利益隻能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曲折地得傢利益和利益集團的沖突是法律失效的根本原因關鍵詞:均田制利益沖突法律失效傳統中的法律,其目的在於維護既存的統治秩序,最根本的任務是維持社會安定。傳統國傢從未將社會發展作為國傢的根本任務,自然法律的目的並非促進社會之發展。但是即使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目標上法律往往也是

2、無能為力的。一個極為普遍的現象是“法久則弊”。也就是說一項法律在頒行之始,或許可以起到緩解某一社會危機的作用,但是時間一長,就自然地產生瞭各種弊病,背離瞭立法者的初衷,失去瞭法律應有的效力。唐朝的均田制在傳統中國土地法律制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一、均田制實行的原因均田制度產生於北魏後期,北魏前期存在的國有牧場制、屯田制、計口授田制等多種國有土地形式,為均田制推行提供瞭歷史的依據和傳統。均田制實際上就是國有土地的一種經營方式,即政府把所有權屬於國傢的土地,按照一定程序和規定授予直接生產者耕種,然後按授予土地的法定數量向生產者課取租、調、力役的國有土地制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均田制產生的最根本願因

3、是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到隋唐時期生產經驗和冶鐵技術有瞭很大進步,耕作速度大大加快,精耕細作和農業生產的獨立性也同步增長,男耕女織的小農傢庭成為當時主要的經濟單位和勞動形式,這種形勢下的農民成瞭國傢的正式編民,擺脫瞭莊園主的超經濟剝削和人身束縛,勞動的自主性和積極性大為提高。對他們來說隻要有土地就能實現他們的理想;對國傢來說,隻要給他們土地,農業就會發展,稅收就會增加,社會就會穩定,國力也會增強。唐帝國以丁男為基本單位的均田律令恰恰實現瞭這一點。均田制度符和當時生產力發展的水平,使勞動者和土地的結合比較合理。勞動者、土地以及勞動者與土地的合理結合是封建經濟繁榮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人不能盡其力,地

4、不能盡其利,人力和地利得不到正常的發揮,經濟的衰退則成為必然。這種個體小農傢庭在中國歷史的深處潛藏著巨大的經濟意義二、均田制實行的條件均田制既然是國有土地的一種經營方式,那麼推行均田制必需依國傢擁有一定數量的土地為前提。唐初不僅疆土廣闊,而且,經過隋末農民戰爭和唐王室的有意排擠,東漢以來占據社會經濟、政治統治地位的豪門世族受到瞭沉重的打擊,支掌他們的部曲莊園經濟徹底瓦解,大片的沃土重新掌握在唐王朝手中。同時戰爭也造成瞭人口的巨大死亡據正史統計,貞觀年間戶數不足三百萬。這樣唐初形成瞭土地廣大而人口稀少且豪強勢力薄弱的經濟社會形式。這為唐王朝對土地重新進行調整和安排,即推行均田制提供瞭良好的時

5、機。在均田制的實施過程中唐王朝還不斷的開耕荒地來解決人口的不斷增長與耕地不足的問題,為均田制的實施創造良好的條件三、均田制的內容唐朝國有土地的分配和使用主要是借助均田律令而化作永業田口分田職分田勛田公廨田以及賜田等。構成一個完整的均田制度。其主要內容大致如下1•均田的時間及機關(負責人)《唐令拾遺•田令第二十二•二二》有令「諸應收受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裡正預校勘薄,歷十一月,縣令總集應退應受之人,對共給受,十二月內畢。”依唐令的規定來看,均田的時間為每年的十月至十二月,均田的機關(負責人)為裡正、縣令1•均田的對象及數量《通典•田制》有如下規定「凡天下之田,五尺為步,二百有四十步為田。凡

6、給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頃(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也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以四十畝,寡妻妾以三十畝,若為戶者則減丁之半。凡田分二等:一曰永業,一曰口分。丁之田二分永業,八為口分。凡道士給三十畝,女冠二十畝,僧尼也如之。凡官戶受田,減百姓口分之半。凡天下百姓,給園宅地者,良口三人以上給一畝,三口加一畝;賤五口人給一畝,五口加一畝,其口分永業不與焉。若說明京城及州縣郭下園宅不在此限。”其他王公、貴族、官僚及工商業者給田皆有制,最高的親王一百頃,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最低的男爵及職事官從五品五頃,九品官一頃五十畝,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說明均田德主要對象是普通百姓和官僚貴族,並以丁男為基本單位,

7、其他雜色人授田均有等差1•均田的順序及調劑唐令的規定是:“凡州縣界內所部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為狹鄉,……凡受田,先課役後不課役,先貧後富,先無後少。^諸田鄉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以給比州。……狹鄉田不足者,聽於寬鄉遙受。”這說明:(1)分配土地的制度比較嚴格完備;(2)分配土地以丁男為基本單位,婦女(寡妻妾為戶者除外)不參加土地分配;(3)官僚貴族受田數額頗大U!均田制實施的程度與效果唐初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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