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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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为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案件的客观、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仲裁委托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委托鉴定,是指仲裁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依据职权和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的活动。第二条委托鉴定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股权评估、房屋安

2、全、文书鉴定、价格鉴定等类别。第三条本委委托鉴定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和本委仲裁规则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委托鉴定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委托鉴定机构名册制度。第五条本委办公室为委托鉴定管理部门,负责本委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名册的建立和管理、鉴定机构的选定以及鉴定活动的监督协调工作。第六条仲裁员、本委工作人员及受托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委托鉴定中,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严禁谋取私利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二章委托鉴定机构名册的建立和管理第七条本委选择委托鉴定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

3、争、择优选录的原则。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委托事项,自觉接受本委的监督和管理。第八条申请入册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申报的基本条件。申报的基本条件由本委根据鉴定机构行业的发展状况、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本委委托鉴定的需求确定。本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入册机构的类别和数量。名册中同专业的专业机构应一般不少于5家,同专业的专业机构不足5家的除外。每类别数量控制在5-8家。本委办公室编制鉴定机构名册,经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后公布。第九条择优选定鉴定机构时,以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

4、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收费水平等因素作为排序、择优选定的依据。第十条自愿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申请的鉴定类别,分类向本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材料:(一)机构简介和主要工作范围;(二)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三)经年检合格的机构资质、资格证书副本、行业许可证副本;(四)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相关资质、资格、职称证书;(五)机构营业场所证明及设备简介;(六)注资证明及资产明细表;(七)机构近年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A)机构使用的委托

5、鉴定合同版本及收费标准;(九)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第十一条本委办公室对鉴定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可采取核对原件、网上查询、实地考察、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等方式。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委每两年进行一次鉴定机构名册的调整审核工作。同时,每年的四月份对入选机构的年审资料进行审验。年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可以中途取消其受托资格。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接受本委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及行业年检情况;(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

6、交的材料。第十四条本委办公室建立入册机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定期对入册机构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名册中的专业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义务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本委办公室将及时予以指正,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3至6个月的候选资格;对乱收鉴定费、故意出具错误鉴定结论、不依法履行出庭义务的,撤销其入册资格,并通报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章鉴定机构的选定第十五条确定受托鉴定机构采取当事人协商选

7、定、摇珠随机选定、本委指定三种方式。第十六条仲裁庭决定需要对于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应询问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第十七条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的,案件经办秘书应向当事人提供该类别的鉴定机构名册,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当面协商选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到场选择鉴定机构的时间、地点。第十八条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的,一般应从本委委托鉴定机构名册中选取。双方当事人均要求,且能选定一致的鉴定机构的,可以在本委委托鉴定机构名册外选取。第十九条当事人当面协商选定鉴定机构

8、的,应在案件经办秘书在场主持下进行。在当事人协商选定过程中,案件经办秘书不得强迫或示意、诱导当事人进行选择。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的,案件经办秘书应当对双方协商选定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归入案件卷宗备查。鉴定机构确定后,案件经办秘书应将选定结果报送办公室备案。第二十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鉴定机构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到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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