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的国际经验借鉴及路径选择

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的国际经验借鉴及路径选择

ID:46610968

大小:76.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11-26

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的国际经验借鉴及路径选择_第1页
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的国际经验借鉴及路径选择_第2页
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的国际经验借鉴及路径选择_第3页
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的国际经验借鉴及路径选择_第4页
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的国际经验借鉴及路径选择_第5页
资源描述:

《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的国际经验借鉴及路径选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的国际经验借鉴及路径选择摘要:对C2C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征税,一直饱受热议。在笔者看来,对其征税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于相关法律有据可依,且不会影响个人的创业热情,利于税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并在国际上有先例可循。就具体实施措施而言,应明确税收原则,明确税制要索,强化税收征管,进而健全相关的税收体制。关键词: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国际经验;借鉴;税收中图分类号:F713.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255(2014)01-0035-03我国电子商务自从1998年兴起以来,一直飞速发展。《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报

2、告》指出,2013年上半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4.98亿元,同比增加45.3%0电子商务的强劲发展和网络零售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对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问题的研究更富有现实意义。一、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征税依据C2C电子商务模式是指一种顾客对顾客的网络交易模式,不同于B2B和B2C的电子商务模式,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交易屮,卖家以个体形式出现,一般不进行工商注册,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就能轻松的与顾客进行贸易往来,从而逃避各种征税问题。[1]我国对C2C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已久,笔者认为在目前形势下,国家对C2C电子商务

3、模式征税是可行的。(-)征税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与实体经济不同,C2C电子商务模式中的卖家凭借零租金、零征税,往往会制定比线下卖家更低的价格,这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线下店铺往往沦为体验店,顾客会对比价格,选择在线上交易,削弱实体经济的竞争力。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平公止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同步发展必然要求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在当前的环境下,対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是大势所趋。(二)相关法律政策为征税提供了法理前提首先,我国税法规定居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

4、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都对提供货物、劳务等交易行为有明确的课税规定;其次,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网络商晶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营者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进行工商注册;最后,2013年4月1H起实行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为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提供了可能,网络发票的推广实施也便于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三)征税不会影响个人创业热情目前,反对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的主要观点在于:一旦征税,会削弱个人网上开店的热情,降低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竞争力。然而,无论是对商品抑或是劳务,我国现

5、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都有明确的起征点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按月缴纳的营业额属5000-20000元范I韦I内的个人和按次缴纳的每次(日)营业额属300-500元范

6、韦I内的个人均可免缴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于2011年11月1日与营业税起征点同时上调,按月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是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是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因此,对创业初期的个人而言,即使征税也不会对他们有所影响。而一旦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0000元的个人就不属于政策扶持的对象,个人当然不能无条件的一直亨受国家扶持创业的优惠

7、政策。(四)征税符合税制改革的精神十八届三屮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构建地方税收体系。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问题在目前更值得关注,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对当前财税体制改革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征税问题不仅牵扯到多个税种;而一且关系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和税收征管稽查等问题,因而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在目前大的税制改革背景下是可行的。二、关于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的国际经验借鉴国际社会对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研究由來已久,各国的实践经验对我国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路径的选择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是

8、冇必要的。(-)保持税收中性,不开征新税种各国都同意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且如何征税也都在不开征新税种的前提下取得了共识,即保持税收中性。欧盟在1997年的《欧洲电子商务动议》和《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都一致通过对电子商务征税要保持税收中性,认为开征新税种没有必耍;OECD国家于1997年通过的《电子商务対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同样指出不会开征诸如“比特税”、“托宾税”的新税种,征税要保持税收屮性。(二)区分征税对象,合理选择税种新加坡对电子商务征税对象区别对待,但税法没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其于2000年通过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指出

9、,网上销售有形货物与线下销售货物等同纳税,网上提供无形服务和数字化商品按3%课税;澳大利亚与新加坡类似,对网上提供冇形货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