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法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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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法律探究摘要:近几年来,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问题日益严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问题也普遍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使得关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本文把社会普遍存在的小区车位、车库问题作为切入点,通过对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取得以及行使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进而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几点建议。关键词:车位;车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利用规则。虽然对业主的利益加大了法律保护,但《物

2、权法》的实施并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小区中有关车位车库的归属争议一直存在。一、现实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国内市场汽车价格持续下降以及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多地进入家庭,逐渐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于此同时,车位严重不足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车位、车库的相关问题。但除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这一个条文之外,我国目前在停车场权属方面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定,鲜有的规定也多散见于效力层次较低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而且各地的规定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因此,这更加导

3、致了司法实践中法院难以达到统一的标准,使得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一系列问题众说纷纭。二、小区车位、车库的理论分析(一)法律性质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一下车位、车库的定义。所谓车库,是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但在现实生活中,车库不仅仅限于地下车库,在很多建筑物内,地上一层或者二层也有兴建车库的情况。所谓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具有封闭空间的场所。[1](P.510)目前,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独立车库、地面车位、建筑物首层架空层车位和屋顶平台车位

4、、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2](P.61-62)其次,我们还应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共有部分)所享有的互有权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修缮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最后,对于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车位、车库可以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车位、车库设置于建筑区划内,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

5、成,其中专有权部分是核心。车位、车库之所以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是因为其能够成为独立交易的标的。能够成为建筑物区分内的专有部分,必须具有结构上的独立性,这里的独立性是指具有固定性而不是临时性的,并且通过间壁能够成为独立的空间;然后,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最后,必须通过登记以公示的方式在法律上的独立性。[3]即使我国《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在不同地区也有不同规定,如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居住小区地下车位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

6、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方可收费。”又如大连“对于已购车库车位物业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可以看出车位、车库在我国可以作为独立的交易标的。虽然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车位、车库登记制度,这只能说明在不动产登记制度方面有待完善,这并不影响车位、车库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作为专有部分。(二)权利归属承认了小区车位、车库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得到所有权专有部分,根据我国《物权法》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可见,小

7、区车位、车库权利应归属于业主,但是在进一步的对业主之间的权利划分时,就变得非常复杂了。对于不同类型的车库的权利归属存在着差异。独立车库这部分大多属于相应业主专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及业主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对此争议不大。但对于地面车位部分,包括在业主所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地面车位自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4](P.175)根据我国《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这些车位应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工商管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建筑物首层架空层车位和屋顶平台车位,由于无需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其权利只能依附在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上,

8、当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单元全部出售完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权利将全部转移并归属于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共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对于该部分的权利归属,目前存在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判断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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