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犯罪部分未遂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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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犯罪部分未遂问题研究数额犯罪部分未遂问题研究摘耍:数额犯的本质是通过犯罪数额显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数额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情节,在我国刑法中,数额不仅包括犯罪起点数额,而且包括法定刑升格数额。市于连续犯和同种数罪在通常属于处断一罪,这就使得累计数额成为必要,但由于多次犯罪行为有的存在未遂状态,计算犯罪数额时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同时犯罪的停止形态也成为变质疑之处,进而导致司法实践的量刑出现差异。以累积性犯罪数额为前提,综合整体既遂说和整体未遂说,可以克服各自缺点,实现量刑公正。关键词:数额犯;实行数额犯;结果数额犯;部分犯罪未遂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0

2、539(2012)03007205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王某某贩卖毒品案。2002年12月底至2003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谭某某贩卖共重1.1克的毒品海洛因;2003年2月25日和2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向吸毒人胡某某贩卖共重0.9克的毒品海洛因;2003年2月28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向吸毒人胡某某贩卖共重0.6339克的毒品海洛因时,被预伏民警人赃俱获,并在王某某所驾驶的小汽车内缴获共重4.687克的毒品海洛因22包。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7.320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3、。被告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对从上诉人所驾驶的小汽车上缴获的毒品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数额。”二审判决中,对于辩护人所提上诉人部分未遂的问题,法院认为,只要上诉人以贩卖毒品的故意购入了毒品,即使尚未来得及全部卖出,也构成犯罪既遂。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7.320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二:胡某贩卖毒品案。2010年7月份的某天,被告人胡某将30粒麻古、3克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吸毒人员言某,当场收取言某3000元现金。20

4、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以9000元的价格将100粒麻古、10克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吸毒人员言某,当场收取言某3000元现金。2010年8月28R,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胡某吋,从其身上收缴冰毒2.95克。公诉机关认为,2010年8月28日被告人胡某被收缴的随身携带的毒品,系其准备用于贩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的辩护人持同样的看法。一审法院认定了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认为2010年8月28日被告人胡某被收缴的随身携带的毒品,系其准备用于贩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案例三:陈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20

5、06年8月至2007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伙同李甲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伪劣卷烟。已销售伪劣卷烟共计获利29.68万元,公安机关查扣未销售伪劣卷烟经鉴定价值为61.44万元。辩护人提出被查扣的伪劣卷烟属于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而公诉人认为依法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而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已将伪劣卷烟买来储存,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不是犯罪的预备状态,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但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扣,依法可认定为犯罪未遂。某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甲、徐某某、李乙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以假充真,结伙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制晶,案值达

6、50万元以上,其行为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四被告人共有价值为61.44万元的伪劣卷烟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刀,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上述三个案例都涉及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部分犯罪未遂。在案例一中,二审法院认为,在王某某汽车内缴获的尚未卖出的4.687克海洛因属于犯罪既遂,而案例二中法院认为,在胡某身上缴获的2.95克冰毒属于犯罪未遂,对此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见,案例二与案例•的判决结果截然和反,那么对于尚未卖出的毒品究竟如何认定其犯罪停止形态,需要探讨

7、。这个问题进一步可以归结为是否存在部分犯罪未遂。在案例三中,法院对尚未销售的伪劣卷烟认定为犯罪未遂,接下來的问题便是如何对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进行量刑,这是案例二判决中没有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数额(数量)作为定罪起点或者法定刑幅度基准的罪名屮,如何认定数额(数量)在犯罪停止形态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在案例三的判决中,法官将既遂的销售金额和未遂的货值数额相加后作为选择法定刑幅度的基础,进而考虑其中有部分犯罪未遂的情节,给予减刑并最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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