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制度

浅谈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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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制度摘要:在合并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基础上界定关联企业概念并提出实质破产制度。通过与国际关联破产制度比较,分析实质破产制度的优越性,并指出其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关键词:关联企业;破产重整;实质合并随着企业破产中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关于合并破产重整的有益探索,相关的立法工作也已提上日程。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上,法院参照适用了《公司法》”法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还从《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共同诉讼”等规定中,解读出合并处理模式适用的制度空间。关

2、联企业破产重整合并处理模式已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一项新的制度探索,但合并破产重整的处理模式尚未为中国破产法明确规定,这使该制度的应用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明确而普遍的认同。一、关联企业的概述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对关联企业并无统一的定义。德国的《股份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而彼此又形成联属关系的企业。台湾地区1997年《公司法》第369条规定关系企业是指独立存在而相互间具有下列关系之企业:其一,有控制与从属关系之公司;其二,相互投资公司。我国1991年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2条规定:”税法第13条所说的关联企业,

3、是指与企业有如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和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2002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也沿用了这一定义。笔者对关联企业采用如下定义:关联企业是指通过股权参与或资本渗透、合同机制或其他手段如人事连锁或表决权协议等方法,在相互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或重要影响的多个企业。实践中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一方面会使关联企业间存在的特殊关系成为其进行违法行为的便利条件,在企业之间导致关联企业间利益分配不均,在破产重整时严重损害外部债权

4、人的受偿利益,损害破产法的公平价值;另一方面,一些关联企业之间资产、债权债务、经营、人员等各方面高度混同,加之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与交易,给法院和管理人的破产重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致使关联企业的个别重整成本巨大,效率低下。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设置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制度。合并重整(包括合并破产,下同)是实质合并规则的具体应用结果,实质合并的含义实际上也就是合并破产与重整的定义。实质合并,也称实体合并,对于其内涵存在多种不同的表述。美国学者PhillipBlumberg认为,实质合并是将已破产之多数关联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合并计算,并且去除掉关联企业间彼此之债权和担保关系,完

5、成前述”合并”后,即将合并后之破产财团,依债权比例分配予该集团所有债权人,并不细加追究该债权是哪一家从属公司所引起的。笔者认为PhillipBlumberg的表述比较完整地概括了合并破产的法律后果,并将其作为文章对合并破产的定义。二、国际上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制度与合并破产制度比较目前国内外规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的手段主要有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衡平居次”原则以及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和无效制度。但是与实质合并相比较,现有手段在规制关联企业破产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局限性,需要尽快引入和完善实质合并制度,以更好地指导和处理关联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的难题。1.”揭开公司面

6、纱”规则“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国对该原则在破产法中的运用规定的比较详细,中国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引入了该规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使控制股东承担子公司或附属企业的债务责任,而实质合并原则对债务责任的合并适用于包括存在控股关系在内的所有关联企业,其目的不仅在于规制股东权利的滥用,还包括了对司法成本、效率等法律程序方面的考虑。前者往往仅适用于对个别债务关系的处理,重点是保护特定债

7、权人的利益;而实质合并原则对法人人格的否定是全面的、永久的,原则上使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全消灭,财产完全合并,强调对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这在处理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是一种更有力的手段。1.”衡平居次”原则“衡平居次”又称”深石原则”,是指”母子公司场合下,若子公司资本不足,且同时存在为母公司之利益而不按常规经营者,在子公司破产或重整时,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之地位应居于子公司优先股东权益之后”。美国《破产法》510条中对”衡平居次”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深石原则”的具体适用标准,该法案并未规定。“衡平居次”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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