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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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保障民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法定机关确定为有错并决定纠正的,应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责任追究无效。二、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

2、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在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三、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过错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作出改判决定的;(二)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被上级复议机关撤销、改变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三)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的;(四)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单位的内部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的;(五

3、)执法时没有法定依据的;(六)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七)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反馈办理错误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九)越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处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十)野蛮粗暴执法,运用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意袒护和包庇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十二)在处理举报案件中,透漏举报人情况造成举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三)在处理案件中,为违法人员或单位通风报信,随意泄漏案情,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办案造成困难的;(十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十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而给予登记的;(十六)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应当登记而不予登记的;(十七)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在审核、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的;(十八)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务,导致行政过错的。五、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追究责任。(-)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二)因法律法规修改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三)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识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的;(四)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

5、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五)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明显轻微的;(六)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七)执法过错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负责人决定造成的,不追究执法个人的责任;(A)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六、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由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集体决定,准确确定过错的性质、责任的承担形式。七、有下列情之一的,追究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一)故意制造虚假案情或谎报事实,致使审批人作出错误决定的;(-)因收受礼品或贿赂故意袒护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处罚畸轻的;(三)利用职

6、权要挟报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畸重的;(四)违法失职行为或故意拖延、推诿,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五)不按法定程序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因渎职、失职,出现过错的。八、负责具体行政行为审核的人员对出现的差错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除追究承办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适当,因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一)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出现过错的;(二)执法犯法,处罚故意畸轻或不按程序办理,引起行政诉讼并导

7、致败诉的;(三)全年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所犯错故意隐瞒不报的。十一、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过错的,视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承担以下责任:(一)性质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二)性质较轻,影响较小的,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三)性质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停职检查,暂停执法活动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四)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调离、辞退和开除公职;十二、给予责任人政纪处分,当事人不服政纪处分可以提出申诉。十三、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赔偿,主要责任者应承担部分或全

8、部赔偿责任。十四、凡出现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年内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所在科室或单位亦不得评为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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