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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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张林盛、男、汉族、1956年5月26日出生住址:伊春市带岭区永兴区三队宾北社区13组。现羁押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劳动教养所、身份证号码:230713195605260311被申请人:伊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电话:0458—3971620.3971603o委托代理人:王昌树:男、汉族,电话"3039964X2行政复议要求:请求撤销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林盛劳动教养的行政措施。事实与理由事实经过:申诉人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承包地的周边,有大部分荒废的乱石地、草甸子和高岗地不能做为农田耕种,按《农

2、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应以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原则。在当时农村土地承包的初期,大兴乡人民政府鼓励有能力的农民开展荒山造林。申诉人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给当时永兴村和大兴乡人民政府提出利用荒山植树造林的申请,乡村政府按当时乡村农业用地和荒山荒坡的地域管辖。由乡、村领导左志田、刘乃奎和大兴乡杨书记亲自到场把周边大约30亩的荒坡乱石地、高岗地、低洼地等五块废弃地分配给申诉人栽树,见(证据一),在靠东山山坡处有三块高岗乱石地,其中有一块较好的约5-6亩地按四类的标准折合成0.5亩农用耕地由申诉人耕种,其余的荒地都栽植树苗,到2003年前5-6亩的荒坡地都向国家

3、上交了农业税,其它余下的山坡地和村里统称为“台湾岛”相邻的两块地势低洼地也划给作为植造林的荒地,(原乡党委鞠书记证据附后二>>在承包该地块的同时,大兴乡人民政府鼓励荒山育林,并贷款三百元做为购买树苗的资金扶持,1985年春天,申诉人用该笔贷款在带岭林业局苗铺购了落叶松一年生树苗,在大青川林场购买了新培育的“香杨”杨树苗。并在自己的承包田地里栽上了两种树苗。二十年来,申诉人对所承包的5七亩的林地进行了土攘改良,增加了肥力,清出了乱石和杂草,栽上了树苗。在该种植林地上一直向国家上缴农业税,在1998年1月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此五块原来的荒地和低洼地仍然是张林盛

4、所拥有林地,该5-6亩的林地仍然上缴农业税补贴,2004年后享受国家的对农业的直补贴税政策。现在还继续拥有该林地0.5亩的经营权,由于所经营的林地与带岭林业局国有林地交界,国有林场在采伐生产期间对所承包的耕地多次发生损毁的情况,虽然已经给予按价赔偿,但申诉人的土地经营权仍然是合法取得的。所栽植的树苗仍然一年复一年的长不大,多次遭到毁坏,前后栽了三茬,一直到现在,永兴村的村领导和村民包括申诉人本人在内也不知他所承包的荒山荒坡土地管理权归谁所有。截止到现在,永兴村经济合作社并没有相关的农村集体用地和国有林场用地的稳权分界协议书,在经营24年来,由于农村经济体

5、制的变化,原来的大兴乡人民政府已经不存在。加之现在国有林地和农业用地相互交叉存在的客观事实,当时的大兴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也没有人告知所经营的林地的土地权属归谁所有,致始多年来该林地的产权归属不清,责任不明,使申诉人经常和带岭林业局的主管部门发生林地产权纠纷。近八年来,申诉人通过在荒山、荒地和土地承包田里自费育林受到了不法侵害,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个只有小学二年文化水平的人,两次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十多次在带岭林业局信访。并亲自给带岭林业局党委书记付俊卿、局长陈耀、人大主任迟景春、带岭纪检委和信访办写信反映情况。在伊春市及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国家林业部

6、及国务院信访局上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在带岭林业局由于各相关部门的行政人员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没有正确的理解,对申诉人所承包的林地并没有详细的调查和林地所有权的确认,请求解答的问题得不到明确的答复,林业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与农业部门协商,甚至由林业和信访部门组成小组和申诉人一起到省级相关部门进行上访解答,各级行政部门在没有弄清楚申诉人的承包地是通过大兴乡人民政府合法分给的农业用地时,单方面没收申诉人合法取得的承包农用地和原大兴乡人民政府分给的林地和栽植的树木,首先是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使申诉人的利益收到了侵害。八年来申诉人

7、的不断上访,由于带岭林业局的信访工作人员和林业行政人员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够,单从近几年给申诉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HR处理意见;“带岭林业实验局林业资源管理科”处理决定书......等对张林盛的七次答复处理意见看出,都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政处罚法》、《信访条例》和以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由于信访办和林业资源科的行政执法和解答错误,造成申诉人经常和信访人员发生争辩,信访部门和林业行政部门把应该自己完全能解决的问题却不履行法顶职责,把

8、正常的信访过程中产生的矛盾推向了公安部门,更为恶劣的信访部门为防止申诉人在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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