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民事调解书不能单独作为另案民事裁判的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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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效民事调解书不能单独作为另案民事裁判的事实根据——叶明宁诉曾德昌承揽合同纠纷案关键词生效民事调解书另案裁判根据裁判规则已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事实,如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且未经当事人质证和法院查证、认定,不能作为另案民事裁判的事实根据。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基本案情原告叶明宁诉称:原告与四川简阳华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承包的库房修建工程转包给被告曾德昌。但因被告修建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

2、库房漏水严重、房顶被风刮翻,给华新公司造成损失。为此,华新公司另案诉至法院,要求叶明宁赔偿其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叶明宁与华新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由叶明宁赔偿华新公司45万元损失的调解协议,并由生效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故本案被告应承担原告给付华新公司的赔偿款45万元。学习参考.....被告曾德昌辩称:华新公司起诉叶明宁要求赔偿损失一案中,未通知其参加,对于是否应赔偿及赔偿金额,作为第三人有权抗辩;同时,原告并未提供被告承揽工程有质量问题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

3、6月2日,华新公司(甲方)与叶明宁(乙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就工程名称、地点、内容、工期、价款、质量及验收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四条载明:“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验收。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3、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后在质量保修期(保修期为2年)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免费保修)……”合同订立后,叶明宁将该项目除地基以外的上层建筑部分转包给曾德昌修建。工程完工后未组织验收。2012年5月,华新公司开始使用该仓库。2013年2月8日,

4、叶明宁聘请施工人员聂大辉对曾德昌在叶明宁处承揽的全部工程量进行了统计核定,确认相关工程量价款为34.59万元。2014年6月11日,华新公司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明宁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损失50万元。2014年7月8日,在该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2014)简阳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所涉仓库修建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及由叶明宁赔偿华新公司45万元等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2014年7月24日,叶明宁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德昌承担该赔偿费用45万元。裁判结果学习参

5、考.....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简阳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叶明宁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叶明宁不服,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资民终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6、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的规定精神,华新公司与叶明宁为达成调解协议认可的事实,并不必然成为后续诉讼中法院裁判的事实根据。在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调解书中,对本案所涉仓库的修建存在质量问题事实的确认,是叶明宁在调解中行使处分权形成的,没有经过曾德昌的质证和法院的认证。故叶明宁认可仓库的修建存在质量问题并赔偿华新公司45万元的行为仅是一种自认,是叶明宁在对方没有证据证明仓库的修建存在质量问题这一事实前提下的自认。该调解书虽然可以作为证据在其与曾德昌的诉讼中使用,但调解书不是仓库

7、修建质量问题导致损害后果的直接证据,不能免除上诉人对其自认事实的举证责任。因此,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调解书不学习参考.....能单独作为本案裁判的事实根据。案例注解笔者认为,对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事实能否作为另案裁判根据的问题,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解释:一、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所述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理解应作限缩解释。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也明文规定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一种。但是,人民法院判决书确

8、定的事实与调解书确认的事实具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的还原和认定,是裁判结果公平性和可预期性的体现;后者是双方(或多方)的合意结果,是案件当事人私法自治和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体现。由于调解书的形成过程往往局限于案件双方当事人,缺乏另案利害关系人的参与,简单地将调解书直接作为另案裁判的事实根据,可能发生通过虚假调解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导致实质不公正。故《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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