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筑劳务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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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建筑劳务公司章程范本发布时间:2015-11-3015:10:00    来源:综合指导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

2、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

3、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5、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6、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

7、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

8、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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