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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北京>工作日志 2010-01-0414:42:44 阅读305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行政许可条件: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
2、 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外勤、推销人员; 2、长途运输人员; 3、长驻外埠
3、的人员; 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5、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2、申请条件的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3、申请方式 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北京市企
4、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1、受理(条件)标准: 提出申请
5、的企业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条件)标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3、受理岗位: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 4、岗位职责: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 (2)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即受理,并制发相关文书; (3)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材料不全,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4)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5、受理审查时限: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6、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审查依据: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审查岗位: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 4、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审定标准: (1)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符合《关于印
7、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3)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定岗位及职权: 科长根据经办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报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报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定送达时限: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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