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有关问题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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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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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有关问题和完善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我国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旨在平衡被保险人、保险人及致害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本文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立法及实践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4文献标识码:A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及设立宗旨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之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已经承担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派

2、生出来的权利。关于此项权利设立的宗旨,主要有四种说法: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避免第三人脱责说、减轻投保人负担说、保障被保险人损害补偿说等。全面来看,保险代位求偿权应该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及致害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问题,此权利一则维护损害赔偿的侵权之债的稳定,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因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也即受害人保险赔偿而免除;6二则维护保险合同之债的稳定,即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也不会因被保险人也即受害人可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而减免;三则更可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甚至故意假借保险事故之由获取不当得利。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主要是第60

3、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一般规定)、第61条(被保险人弃权行为的效力)、第62条(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和第63条(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这些规定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具体适用尚有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笔者拟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第60条)而不是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之中,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禁止追偿的规定(《保险法》第466条),可见我国从立法角度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限定于财产保险。完全排除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人

4、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和健康,人的身体、寿命是无价的,所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的生命、身体损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保险人赔付的有限的保险金只算是对直接损失的弥补,而人身损害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对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代位求偿权的争论主要体现在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上,实践中人身保险代位追偿纠纷也存在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造成行业的混乱,影响到了保险业的发展。关于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笔者赞成区别人身保险的性质,分别对待。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属典型的定额给付性保险,不具有损失补偿

5、性质;意外伤害保险中,死亡赔偿金和残疾保险金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不具损失补偿的性质,但医疗费和误工费等费用属于损失补偿性保险(金额不确定,且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或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为依据);健康保险存在与意外伤害保险同样的情况。由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是基于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人身保险的适用问题也应以此原则判断,故人寿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中,医疗费和误工费等费用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死亡赔偿金和残疾保险金不适用代位求偿权,另外,精神损失不能用金钱衡量,没有损失补偿性质,也不能适用代位权。因此,我国保险法应明确将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具有

6、损失补偿性质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6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此款规定表明,如果保险金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就未能弥补的部分,被保险人仍然享有对第三者的请求权。一方面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保险未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求偿,当第三者的财产不能同时满足时,如何处理?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保险人优先说、被保险人优

7、先说和比例受偿说。我国司法实践中多采纳被保险人优先说,但保险法对此问题并未予以规范,不利于保险法功能的发挥。鉴于保险的功能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被保险人的损害求偿权应居于优先地位,不存在比例受偿更不可能是保险人优先。因此,保险法应明确:当第三人财产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另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别向第三人求偿,不利于解决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参与诉讼的机制则有利于法官理清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三者的利益。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8、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有三种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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