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 合同的抵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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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合同的抵消(四)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的行使的期限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1)一方主张解除,应通知对方,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2)对方有异议的,可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  (3)法律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

2、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的抵消  债务抵消的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债务(合同债务与侵权债务不得抵消)  (四)合同的提存  提存的概念  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下落不明,或数人主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法律后果  提存之日起,债务人债务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提存期间,标的物的所有风险归债权人  期限与归属  自提存

3、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不行使领取的权利,则领取的权利消灭,标的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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