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检验制度.doc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检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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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检验制度1•承包单位对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进场时间、批次、种类填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并连同数量清单、质量证明材料、自检结果等附件及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进场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应当加盖提供者(供料商)和提交者(施工单位)的红印章和签名,应提交4份以便留备存档。2•进场水泥、钢筋、掺和料、外加剂、钢材、电工用料、防水材料等材料均应在使用前进行复检,成品、半成品均应按国家标准抽样送检。凝凝土结构、金属结构、木结构的预制件及半成品必须事先进行鉴定

2、。3•见证取样送检是施工单位委派的送检员在监理单位授权的“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的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及抗冻、防渗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

3、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砂石骨料、电工用料等;规范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材料。5•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送检员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的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监理工程师和送检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6•抽样后无法封志的必须由监理工程师与送检员共同送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建筑材料检验委托书》,委托书应有监理工程师和送

4、检人员签字、盖章。8•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书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9•凡受监督的工程应见证取样,未经见证的送检试样,其检验(测)报告不能作为有效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0.涉及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位必须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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