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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5
《本校教授休假研究要點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本校86學年第2次教評會通過93.04.27本校93學年第3次教評會修正通過95.05.30本校94學年第4次教評會修正通過101.05.23本校100學年第4次教評會修正通過一、本校為辦理教授休假研究事宜,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教授,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三、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服務滿七年以上,經教師評審委會審查通過,得申請休假從事學校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前項休假以一年為限,並得由學校核准,以半年為單位分段休假。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兩年內完成,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四、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年內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服務累計未逾三年並依規定鐘點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
2、,得予併計服務年數。借調逾三年以上者,其超過之部分,應予扣除後,再行併計。五*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年內經學校或其他機關(構)核准留職在國內外進修、考察、講學、研究期間六個月以上者,於計算休假年資時,應予扣除後,前後年資得以併計。其因公務經學校核准奉派出國者,得不予扣減。六・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休假研究。七'教授休假研究人數,各系(所)每年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不足一人者,得以一人計;惟特殊原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者不在此限。八、本校於每年四月、十月辦理下一學年度、下一學期教授休假研究之申請。教授休假研究計畫應經各系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提校教師評審
3、委員會通過,始准休假。九'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之薪竟照發。十、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以專業學術研究為原則,不得擔任其他專任有給職務及兼任本校任何學術或行政主管職務。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如從事核准以外之學術研究工作,應向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備。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在本校授課者,不另支鐘點費。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如從事專任有給職務,應繳還本校所發之薪資。十一、教授休假研究期滿返本校服務者,應於返校三個月內就從事之學術研究向學校提出書面報告,未提者或所提報告與原計畫不符者不得再申請休假研究。十二・凡經核准休假研究者,應俟返校服務滿七年後,方得再申請休假研究。分段休假研究者之返校服務年資,以核准
4、休假之該學年度結束後起算。十三、本要點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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