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B)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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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人寿[2017]疾病保险117号阅读指引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平安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B)疾病保险产品提供特定轻度重疾豁免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31周岁)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平安福(2018)终身寿险(简称平安福18)、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平安福重疾18)及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

2、013)(简称长期意外13),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31万元、平安福重疾18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长期意外13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均为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11294元。同时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B)疾病保险(简称轻症豁免B),19年交费,年交保险费133.04元。在交纳2期保险费后,王先生经医院确诊患特定轻度重疾。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及轻症豁免B的被保险人,李女士为平安福18、平安福重疾18及长期意外13的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保障内容豁免金额豁免条件王先生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豁免剩余

3、18期保险费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豁免保险费11294元×18=203292元我们提供保障的特定轻度重疾包括早期轻症豁免B无需继续交费恶性病变、原位癌等共20种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条款目录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4.如何豁免保险费8.需关注的其他内容1.1保险责任4.1豁免保险费申请8.1合同订立1.2保险期间4.2保险费的豁免8.2合同生效5.如何退保8.3投保年龄2.我们不保什么5.1犹豫期8.4投保对象2.1责任免除8.5年龄错误2.2其他免责条款5

4、.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6未还款项6.其他权益3.如何支付保险费8.7合同内容变更6.1现金价值3.1保险费的支付8.8效力终止3.2宽限期7.特定轻度重疾释义8.9适用主险合同条款3.3效力中止与恢复险种简称:轻症豁免B险种代码:1247平安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B)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

5、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12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3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4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

6、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我们所保障的特我们提供保障的特定轻度重疾共有20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7特定轻度定轻度重疾重疾释义”。第1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1、早期恶性病变2、原位癌3、皮肤癌第2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5、主动脉内手术6、心包膜切除术7、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8、早期原发性心肌病9、心脏起搏器植入第3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1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

7、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2特定轻度重疾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7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7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8、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3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4本条款约定确诊日指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特定轻度重疾”定义所有条件之日。10、听力严重受损11、单个肢体缺失12、肝叶切除13、非严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4、视力严重受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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