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使赵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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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使赵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准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控制和引导使赵片区的有序开发,深化落实该片区控规的控制要求,严格实施片区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和相关规定,结合片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特编制使赵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北起榆太交界,南至迎宾西街,西起环城西路,东至站北路,规划总用地14.05平方公里。该规划适于使赵片区的4个组团管理单元。A组团(物流服务组团)范围:北起榆太交界,南至文华街,西起汇通北路,东至站北街,规划总用地168.53公顷;B组团(汽贸产业组团)范围:北

2、起文华街,南至龙湖大街,西起环城西路,东至园区路,规划范围328.15公顷;C组团(生态备用组团)范围:北起龙湖大街,南至安宁西街,西起环城西路,东至银泰路、汇通北路,规划范围516.76公顷;D组团(生活服务组团)范围:北起安宁西街,南至迎宾西街,西起环城西路,东至站北街,规划范围396.35公顷;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晋中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办法》等地方相关法规、规定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技术标准规范4.《晋中市城市总体规划

3、》(2016-2030)及相关专项规划5.《晋中市汇通北路沿线区域概念规划》6.其他相关已批复规划7.规划区1:2000地形图第四条规划成果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图纸、图则)和附件(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文本和图件并用方具法律效力。第五条控制要求规划强化对城市三大设施(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安全设施)的控制和落实。第六条管理要求(一)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包括修建性详规、城市设计以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规划管理工作,均应以本规划为依据。(二)本规划由晋中市人民政府审批,其控制内容是城乡规划管理

4、的法定依据。(三)本规划若确需调整,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依据《晋中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办法》履行相关程序。第二章总体控制及地块划分管控第七条功能定位依据晋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同时结合对区位、现状用地情况及城市发展需求分析,本次规划确定该片区功能定位为:山西科技创新城核心区与东部副中心建设的重要枢纽,作为山西科技创新城建设推动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综改政策主要实践区,实现现状产业的有效提升和城市服务功能的强化,进一步实现产业区与生活区平衡,成为区域范围内的“产业枢纽区”。第八条建设规模片区总用地14.05平方公里,片区规划

5、总建筑面积为1368.44万平方米;其中居住用地168.18公顷,居住建筑总面积406.31万平方米,片区居住平均容积率控制在2.42以内;工业、仓储用地101.85公顷,建筑面积124.57万平方米,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22以内;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97.01公顷,建筑面积655.74万平方米,平均容积率控制在3.33以内。第九条人口规模人口规模总量为9.81万人。第十条地块编码及划分(一)编码采用三级编码方法,由街区代码—街坊代码—地块代码组成。如使A-01-01地块,编码含义为:“A”——街区代码(以B、C、D、E、…对应各个街区);“

6、01”——街坊代码该(以01、02、03、04、…对应各个街坊);“01”——该街区内的1号地块。编码顺序依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二)本片区划分为4个组团管理单元,330个地块。A组团,面积168.53公顷,28个地块;B组团,面积328.15公顷,75个地块;C组团,面积516.76公顷,97个地块;D组团,面积370.92公顷,130个地块;第十一条地块界限管控(一)地块划分应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用地性质的不同和各类规划控制界线确定。(二)对公共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等用地应单独划分,以保证优先建设。(三)应保证每

7、个地块至少有一边与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道路相邻,确实无条件的内部地块须确保与道路直接相连的出入口通道用地。(四)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对须预留公共开放空间、景观视线走廊、公共通道等的地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保留细分的优先权。(五)地块用地边界与已经合法手续出让或划拨地块用地边界不一致时,以后者界限为准,同时须保证后者用地性质不被变更。(六)地块界限内的用地面积不一定全部可作为建设用地,实际建设用地的面积还需在考虑了不宜建设因素后,由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给出。第十

8、二条地块规模管控(一)原则上居住地块的最小细分面积为0.3公顷。(部分保留现状地块以实际面积为准)(二)开发建设中,低于最小细分地块规模的项目原则上须与周边用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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