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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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开始建设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根据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建筑、配套设施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物业所有权人,包括私有房产、公有房产、单位房产的房屋所

2、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经营,以及对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综合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住宅小区服务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住宅小区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经营型管理。  第六条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

3、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培育、开发物业管理市场;  (三)参与住宅小区的验收,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的移交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维修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八)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考评工作。  建委、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的有

4、关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根据自己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推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通告。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确定开会时间。  (三)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以每栋楼为单位按住户比例推选。  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持过半数

5、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九条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住宅小区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如集,每年召开一次。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7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日期及内容告知业主。  业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该项提议后15日内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代表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汇款单及相关政策抵触。  第十二条业主

6、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是权力: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业主委员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五)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及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批准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3到15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为兼职,可以连选连任。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

7、会委员:  (一)身体及精神状况不适宜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  (二)丧失业主资格的;  (三)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经业主代表大会罢免的。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秘书长专职,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和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享有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二)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选

8、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为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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