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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27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外人:XXX,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省**县**镇**村**号,身份证号:*****。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2015)**执字第****号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立即解除对申请人工资账户的冻结等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案外人获知贵院正在办理李XX诉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与执行程序,贵院作出(2015)**执字第****号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工资账户查封,并准备对案外人的工资进行扣划。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特依法提出本异议。一、李XX与王XX之间
2、的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暂无法确定。据了解,贵院缺席审理了李XX与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了(2015)**民初字第***号判决。目前,王XX已对本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如异议成立,本案将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那么,贵院查封案外人的财产就没有法律基础。二、李XX与王XX之间的借贷纠纷即使存在,该份债务亦属于王XX的婚前个人债务。该份借款的时间系2010年*月**日,而此时,案外人与王XX尚未认识。案外人与王XX认识并登记结婚时间为2013年*月*日,所以,该份借款即使属实,也是王XX的婚前个人债务,与案外人无关
3、,债务的清偿应当由王XX本人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贵院的查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贵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次性作出对案外人工资数额50万元扣留,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查封,该查封扣留行为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
4、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综上所述,案外人认为,贵院对本人采取查封工资账户等执行措施的行为错误,并且违反法律规定。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裁定,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赵XX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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