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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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应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以下统称明码标价)。本规定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第三条  明码标价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明码标价进行管理,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2、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明码标价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类市场(含网络交易平台)主体和其经营者,应当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质量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虚高标价。第六条  明码标价一般应当以标价签的形式,在销售商品的显著位置,醒目地标明商品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有产地、规格、等级、品质等要求的,应当同时标明。集贸市场销售鲜活农副产品可采用标示品名

3、、单价、货签对位的简易方式进行标价。产地对品质和价格影响较大的,应当同时标明。收费明码标价,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的主要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属政府批准的还应当标明批准机关和文号。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等明码标价,应当公示收购的品名、规格、等级、单价等内容。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最低收购价的,应当在收购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第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验证、保存在网络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或工商登记资料等真实信息,督促其明码标价,并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管。第九条  明码标价除简易标价方式外,均应在标示价格的

4、适当位置标明12358价格举报电话。第十条 销售商品有售后服务的,应标明其商品价格是否包含相关售后服务价格。售后服务另收费的,应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完成时限、收费标准等。第十一条  标示价格有附加条件的,应当一并醒目标示。第十二条  采取价外馈赠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当如实标明馈赠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数量、方式和时限等,也可直接摆放馈赠品实物。馈赠有限制条件的,应同时标示。赠送购物券或积分的,应标明使用范围、时限、频次、额度等。第十三条  降价(优惠、折扣)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使用明显区别于正常标价的降价(优惠、折扣)标识,并标明降价(优惠

5、、折扣)原因、原价、现价和期限等内容。处理商品还应当特别标明处理原因。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第十四条  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规定明码标价外,经营者应当在消费前告知消费者,结算时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和金额。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明码标价强制捆绑销售、强制服务收费。第十六条 明码标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明码标价或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二)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三)分解消费者已选择的商品和服务,巧立名目加收价款和服务费

6、用;(四)使用虚假、模糊或者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五)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六)在标价或商业宣传中,使用“歧义性”语言或标示向消费者传达虚假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七)标示“最低价”、“零利润”等与事实不符或者标示“特价”、“劲爆价”、“秒杀价”等无从比较;(八)降价(优惠、折扣)行为所标示的“降价”、“优惠价”、“折扣价”的幅度与实际不符;(九)混淆商品品牌的注册地和商品的实际生产地,虚抬商品品质;(十)标示价格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十一)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

7、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第十八条  对情节轻微、影响不大且及时纠正的,对其提醒告诫,可从轻或免予处罚。第十九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本规定逐步分行业制定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并同时对重要行业发布明码标价格式规范,经营者可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和标价。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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