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doc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doc

ID:6459075

大小:291.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1-14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doc_第1页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doc_第2页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doc_第3页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doc_第4页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东鑫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非常设机构。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公司行政代表和公司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推举产生,行政方由董事长指定,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本调

2、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长白街道地方工会和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13-(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

3、预防工作。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第六条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一章调解组织第七条东鑫公司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徐永根副主任:秦士华艾其益委员:徐福康梁根喜唐有军周红梅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

4、定的代表仅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第八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应按本章程工作要求,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13-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学习、掌握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必须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部门或本委员会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公司行政应予支持,

5、并按正常出勤对待。第十二条公司将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承诺在物质上给予帮助。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均由行政承担。第一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

6、定是否受理。第十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13-(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派1至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三)调解委员会应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

7、《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第十七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

8、,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十八条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13-(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